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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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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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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种质资源是种业发展的源头,是开展优良品种选育的基础,是确保国家种源安全的关键资源。为了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范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管理,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起草了《重庆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国家《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办〔202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8号)等相关要求,切实落实我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体责任,加快构建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特制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在规范管理畜禽和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方面,国家已出台了《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4号)和《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条例》(国家科委1986年8月8日)等上位文件。今年4月11日,农业农村部正式印发《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农办种〔2022〕3号),市农业农村委高度重视、不等不靠,充分吸纳整合三个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起草了《办法(初稿)》,已组织西南大学、市农科院、市畜科院、市畜牧总站等单位有关专家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征求了部分市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下简称“市级保护单位”)的意见,已于9月1日通过专家论证会,并于9月7日-16日在市农业农村委官网向社会及个人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包括制定办法的依据,办法所指的市级保护单位和适用范围,明确有关管理部门、市级牵头单位和市级保护单位的依托单位的职责等。

第二章,确定条件与程序,共3条,包括市级保护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命名方式、确定程序等。

第三章,运行管理,共5条,包括市级保护单位开展的日常维护、召开专家讨论会和提交工作报告等运行管理相关工作,更名、变更保存农业种质资源对象、重大事项报告等。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共7条,包括考核评估的内容和方式,奖励措施,限期整改和撤销资格等惩罚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追责情况,市农业农村委可调整、变更、新增市级牵头单位和市级保护单位的情况等。

第五章,附则,共1条,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

四、有关说明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保护单位包括: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含资源库、种质圃、试管苗库等;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位,含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等;市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含菌种保藏管理中心、资源库等。

五、征求意见方式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通过电话或电子邮箱反馈市农业农村委种业处。联系人:钟航,电话:023-86868958、023-89133813,电子邮箱:cqzy1901@126.com。

政策原文: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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