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2020〕128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要求,指导各区县做好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理解和贯彻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需要。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明确要求,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要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实施执行法律规章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民宅基地的需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第三十六条明确,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2019年9月30日,农业农村部出台《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提出,要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2020〕128号)提出,计划指标单列,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加强规划管控,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三)强化对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的需要。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2019年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要求,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和县乡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此次市农业农村委研究起草《通知》,有助于落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促进各区县更好地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二、制定过程
按照委领导批示,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处室、有关区县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单位,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同时,《通知》先后征求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市级部门,以及部分专家、基层同志的建议,并针对性地采纳了反馈意见。经数次讨论研究、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此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包括六个部分十六条内容。主要包括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利、健全宅基地审批流程、强化监管执法体系、积极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内容。
(一)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宅基地管理机制为市级指导、区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区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二)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利。一是保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二是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三是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四是多措并举保障村民户有所居。
(三)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一是明确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二是严格宅基地审批程序。三是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四)健全宅基地执法监管体系。一是推行宅基地协管员制度。二是加强宅基地综合执法。
(五)积极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一是因地制宜选择盘活利用模式。二是依法规范盘活利用行为。
(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一是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二是严格实施规划许可。三是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四是加强政策宣传培训。五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四、专业名词解释
(一)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二)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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