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明确,“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2017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办〔2017〕21号)进一步作出部署。
市委农业农村工委、市农业农村委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委主要领导组织专题研究,提出明确要求。在委分管领导的统筹指导下,科教处牵头起草了《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分送有关处室征求意见并吸纳合理化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19条,其中采纳12条、部分采纳4条、未采纳3条,经与有关处室当面沟通,未采纳部分已达成一致意见。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6章。
第一章:总则。提出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及依据,明确其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提出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市农业农村委主管的农业社会组织管理由委科教处牵头,市农业农村委进行行业指导的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农业社会组织的管理由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牵头。明确市农业行业综合党办、委科教处、计财处、干部人事处和业务主管处室、行业指导处室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登记管理。提出农业社会组织办理成立登记,委管农业社会组织办理法人、除法人外其他负责人、地址、章程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组织换届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第四部分:指导监管。提出委管农业社会组织申请办理年检初审,对农业社会组织开展指导检查,农业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报告和活动冠名等事项办理流程。
第五部分:支持发展。提出支持农业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部分:附则。提出《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对标对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暂行办法》认真贯彻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了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
(二)坚持分类管理、管促并重。按照市农业农村委作为农业行业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指导单位的不同管理职能,对市农业农村委主管的农业社会组织、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农业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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