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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办事指南(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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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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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7号)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农药广告审查行政许可,我委起草了《农药广告审查办事指南(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364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4.《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受理条件

1. 辖区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受委托的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的农药经营者(需提供委托发布农药广告的委托书及委托时限);

2. 申请发布广告的农药需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内;

3. 农药广告内容与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公告、农药产品标签的内容相符;

4. 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完整。

(二)申请材料

1. 农药广告申请表。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3. 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4. 发布农药广告的文字、图片及视频资料(包括文字脚本)。

5. 农药产品标签。

6. 农药生产许可证。

7. 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

8. 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并按期更新合法性资料申明。

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1. 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2. 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政策原文: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农药广告审查办事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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