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推行柔性执法“三张清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有关制度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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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委起草了《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推行柔性执法“三张清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三张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以柔性执法提升执法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渝农办发〔2023〕140号)的基础上,注重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等3个基准的通知》(渝农发〔2025〕33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农发〔2025〕34号)的对应衔接,同时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实际,起草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三张清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1.《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十四条,并附有《农业农村部门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样》。一是对制定《三张清单》和《实施细则》的目的和意义进行了明确;二是对不予处罚、不予强制的适用原则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三张清单》以外其他具有不予处罚、不予强制法定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综合裁量作出决定;三是对不予处罚涉及的相关法律术语进行了界定;四是对适用《三张清单》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五是对不予强制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2.《三张清单(征求意见稿)》。包括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不予强制三张清单。其中,首违不罚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明确在规定情形下,对40个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轻微免罚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明确在规定情形下,对23个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予强制清单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以及第十六条“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规定,明确在规定情形下,对3个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