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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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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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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我市渝东北、渝东南个别农村地区因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难以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有必要出台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管理意见办法,科学、规范设置小型生猪屠宰点,满足当地老百姓肉品消费需求。为此,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庆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管理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提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重庆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加快主城都市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撤停并转。渝东北片区、渝东南片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确需设立的,只能在距离最近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50公里以上或车程120分钟以上,且无法通过配送保障生猪产品供应的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立。非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四)《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要求:确需保留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省份,应在2025年年底前出台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明确设立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清理。非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五)《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5〕18号)要求:结合实际出台设置管理办法,合理设置区域和设立条件,严格设置审查和退出管理,科学界定销售范围,规范开展屠宰活动。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法律法规要求升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屠宰环节的防疫条件、质量安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需通过《通知》细化落实。

行业发展现实需求:部分小型屠宰点布局不合理、设置不规范、设施落后、工艺简单,存在动物防疫和肉品安全风险,亟须通过严格准入、技术改造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2.区域供应保障需要:边远农村地区肉品配送成本高、时效性差,保留合规小型屠宰点是保障“最后一公里”肉品供应的重要举措。

(二)可行性

前期,我委已组织开展全市小型生猪屠宰点摸底调研,结合各区县交通条件、屠宰产能分布等实际情况,形成了“控制数量、优化布局、提升标准、严格监管”的管理思路。同时,通过征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行业协会及屠宰企业意见,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做法,具备实施可行性。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三部分,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布局规划。严格限定小型屠宰点设置区域(仅限距离最近屠宰厂50公里以上或车程120分钟以上的边远农村地区),明确销售范围(仅限本地乡镇及相邻无屠宰点的乡镇),推进标准化创建(实行分区管理、机械化屠宰,完善冷藏和洗消设施)。

(二)设置管理。严格准入标准(设计年屠宰能力2万头以上,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规范设置程序(由区县政府组织多部门审查,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建立退出机制(淘汰落后产能,对环保、防疫不达标者依法关停)。

(三)监督管理。强化质量安全制度建设(落实查验登记、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严格检疫监督(派驻官方兽医,限定销售范围),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超范围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品等违法行为)。

五、实施保障

《通知》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细化实施细则,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销售范围监管,确保小型生猪屠宰点规范运行。同时,鼓励现有屠宰点通过技术改造提升产能和质量,逐步推动行业向标准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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