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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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农村产权流转规范化建设,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要求,市农业农村委组织起草了《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原《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施行8年,在盘活农村资源要素、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助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纵深推进,原文件中关于交易市场、交易范围、交易流程等内容无法满足当前工作的现实需求。结合工作实际,市农业农村委启动了《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重新起草工作。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认真学习中央及市最新文件精神,赴江苏、上海、成都等地学习,并参考借鉴北京、天津、浙江等省市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实际,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一是明确《办法》的目的,强调规范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流转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资源要素优化配置(第一条)。二是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第二条)。
(二)强化目标原则和政府、部门职责。一是明确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便民、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三条)。二是强化职责,明确市政府,区县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第四条)。三是鼓励区县政府出台对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支持政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与相应经费保障(第五条)。
(三)规范交易市场体系。一是明确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由“市级平台—区县交易机构—乡村服务窗口—村级服务点”构成,并对各层级机构职能职责进行划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二是细化交易的品种和方式,对我市主要开展的十九类交易品种进行界定,并明确其可使用的流转交易方式(第十一条)。三是明确除开承包农户自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入市公开交易,进一步促进村集体资产运营公开透明(第十二条)。
(四)细化流转交易程序和规范。一是明确流转交易程序一般分为九个步骤,可采取五种主要方式进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二是确定收费标准,管好制度性收费,放开市场化收费,促进市场持续发展(第十七条)。三是增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含金量,鼓励政府部门对持有鉴证书的项目在同等情况下,优先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