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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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委拟出台《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目的
贯彻落实《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中办发〔2025〕13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压实各方质量责任。
二、起草过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中办发〔202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渝农规〔2024〕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有关工作实际,参考借鉴水利、住建等相关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实践经验,起草形成《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十个章节,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总则。该章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强调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市负总责、区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市、区(县)两级政府在目标任务、资金、进度、质量及运营管护等方面的责任。明确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质量负总责,项目承担单位、参建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对各自承担的管理服务、技术服务、工程及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或相应责任,并确立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求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备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二)质量管理要求。该章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入库条件(如符合规划、选址科学、土地权属清晰、相对连片、水源有保障等),强调不得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数字化大屏幕等非高标准农田设施。同时,规定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明确了禁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并对关键材料、工序、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制度,现场挂牌公示并签名确认。此外,还详细规定了各项工程设施(如埂坎工程、田间道路附属设施、防水防渗工程等)的最低保修期限。
(三)农业农村部门质量管理职责。该章详细规定了市、区(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市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制定政策、标准,开展指导培训和市级层面的监管抽查。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是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项目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严禁同一地块重复申报)、项目设计文件的组织评审与公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竣工验收(严禁不到现场核实等不规范行为)、项目竣工后的分等定级评价与认定、建后管护机制的建立与监督、项目档案的接收管理以及耕地质量的持续监测。
(四)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该章明确了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和质量管理的核心责任方,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其职责涵盖招标文件编制(明确质量要求、资质条件,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否决条款)、对投标单位及施工、监理人员资格的审查、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组织四方验收、办理资产交付和档案移交等全过程质量管控,并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五)勘察、测绘、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该章强调了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并禁止挂靠、转包。要求其工作成果必须真实、准确、深度合规,并对成果质量负责。其中,设计文件需明确工程设施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并对选用材料设备的技术指标提出要求。上述单位还应在开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中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并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和事故分析。
(六)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该章规定了施工单位须在资质范围内施工,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及擅自变更设计、降低标准。要求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工序及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并对进场材料、构配件等进行质量检验。施工单位需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档案,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出具质量保修书,并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七)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该章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需在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转让业务,并应与被监理方无利害关系,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单位需采取旁站、巡视等方式,对原材料、工序质量进行复核和把关。未经监理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项目法人不得拨付工程款。
(八)质量监督。该章建立了分级负责的质量监督体系。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日常监督、例行检查、行政执法及受理投诉举报。明确提出设立项目永久性公示标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鼓励引导农民参与监督。质量监督结果将与绩效评价、考核及后续任务安排挂钩。
(九)质量责任追究。该章确立了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针对发生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导致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将依法追究参建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履职不到位的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了对相关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记录、通报和联合惩戒措施。
(十)附则。该章对办法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如“承担单位”、“参建单位”、“物资”等)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政策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