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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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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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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制定的必要性

(一)加强许可管理的需要。实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是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持续提升种源质量、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2022年畜牧法修订时明确,“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具体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农村部先后制定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这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强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二)落实管理办法的需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二、《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做好我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我们在总结梳理近年来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提前组织开展调研,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建议,启动了通知的起草工作,形成了《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送审稿)》。并于3月上旬征求了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等单位的意见。经研究吸纳,形成《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三、《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共分3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许可核发权限。明确了按照一场一证、分级核发的原则,4类许可情况分别由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第二部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明确了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办理平台、年度信息填报等要求。

第三部分:加强种畜禽监督检查。明确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材料质量检验检测等监督抽查,证后监督检查、信息公示等工作要求。


政策原文: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征求《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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