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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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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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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起草了《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与农业科技创新重要指示精神,依据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相关实施意见,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科技委建设市农业农村委重点实验室工作部署,我市着力夯实农业基础研究,补齐科创短板,健全核心技术攻关机制,提升农业实验室建设水平,筑牢农业科技支撑,市农业农村委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根据《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重庆市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农业科技创新实际,参考借鉴江苏、浙江、江西、贵州等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起草《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邀请委内相关处室、委属相关单位、部分涉农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专家座谈讨论并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系统内广泛征求意见,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八个章节,四十五条,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7条)。本章阐明办法制定依据与目的,界定市农业农村委重点实验室定位,明确其作为农业科技创新核心平台、国家级/部级涉农重点实验室储备库的属性,围绕全市“36316”现代农业产业集群确定主要任务,规定建设主体、建设原则、运行机制及管理主体,确立整体管理框架。

第二章职责(共5条)。本章清晰划分主管部门、受托管理单位、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农技推广机构的具体职责,同时明确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实施与经费使用第一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负主体监管责任,形成权责清晰、分工协同的管理体系。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共5条)。本章明确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共建要求与项目分级分类,规范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认定全流程,设定立项标准与遴选规则,确保实验室择优有序设立。

第四章建设和验收(共4条)。本章规定重点实验室1年建设期、调整审批、延期申请规则,明确验收申请时限、验收方式、结果判定与公示授牌程序,同时完善项目任务书管理、变更审批及主动/强制终止机制,保障建设质量。

第五章运行管理(共13条)。本章围绕实验室主任管理、学术委员会运作、人员配置、开放共享、事项变更、年度报告、成果标注、科研诚信与安全保密等作出系统规范,同时建立年度考评、结题验收、成果应用评价与奖惩机制,保障规范高效运行。

第六章评估与绩效管理(共4条)。本章确立每3年一次的绩效评价制度,明确评价指标、等次划分与评分标准,实行优秀/良好奖励、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取消资格的动态管理,强化结果导向与激励约束。

第七章支持保障(共5条)。本章明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的支持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多元化投入,设定实验室升级为部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专项奖励,明确奖励资金使用方向,强化建设运行保障。

第八章附则(共2条)。本章统一重点实验室命名规范,明确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成办法收尾与效力界定。

政策原文: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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