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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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起草了《重庆市农业农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科技委关于扎实做好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清理规范和建设发展的具体工作要求,着力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农业农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激发重点实验室创新活力,发挥重点实验室支撑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业强市建设的重要作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农业科技创新实际,参考借鉴重庆、江苏、浙江、江西、贵州等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起草《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邀请委内相关处室、委属相关单位、部分涉农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专家座谈讨论,并充分吸纳第一次征集的意见进行完善。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七章,四十二条,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5条)。本章阐明办法制定依据与目的,界定市农业农村重点实验室定位,明确其作为重庆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属性。重点实验室按照产业需求和专业领域进行布局,均为专业性实验室,鼓励各创新主体同农技推广机构联合建设。确立统筹规划、择优建设、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建设管理原则,实行“开放、交流、协作、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共4条)。本章清晰划分主管部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受托管理单位(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具体职责。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和建设管理,批准设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定期评估和日常管理;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协助编制发展规划,承担指导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评估、编制年度报告等工作;依托单位提供条件保障、制定管理章程、组建学术委员会;重点实验室拟制研究方向和任务目标,组织开展产业科技攻关。形成权责清晰、分工协同的管理体系。
第三章 设立(共4条)。本章明确重点实验室应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建设,分别规定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设立和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多单位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的,以“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模式联合申报,共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两家,须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运行管理(共15条)。本章围绕重点实验室运行作出系统规范: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科研、管理、运行等工作;新增重点实验室实施为期1年的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后考评合格方可挂牌正式运行;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3年;成立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7人;实行固定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制度,固定人员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鼓励设立开放课题,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实行年度报告制;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科研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五章 评估(共7条)。本章确立每3年一次的周期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估总分为100分,大于(含)90分为优秀,70(含)-90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评价优秀等次的重点实验室,在人才称号、科技项目、条件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根据分数排名取前50%进行择优奖励,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评价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需在3个月内整改完成,整改期满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评估过程杜绝形式主义,评估指标简要实用,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第六章 支持保障(共5条)。本章明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统筹人才、项目、条件建设等农业科技资源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鼓励区县政府、农业农村和科技部门等从政策、资金、土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推动多元化投入。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考核奖励经费及升级奖励经费以定额补助方式下达依托单位,主要用于自主创新项目、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仪器设备购置与维护、开放课题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七章 附则(共2条)。本章统一重点实验室命名规范,明确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农业农村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