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
根据《重庆市种子条例》等有关规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起草了《重庆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家对登记目录内的29种非主要农作物实施登记制度,对未列入登记目录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未作规定。目前,四川、湖北、贵州等16个省市出台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规范特色作物品种管理。为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有效激励我市特色作物育种创新,促进优良品种选育、推广,《重庆市种子条例》明确实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根据《重庆市种子条例》有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委组织起草了《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根据《重庆市种子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考借鉴四川、湖北、贵州等外省经验,坚持自愿申报、特色优先、科学严谨、公平公正、闭环管理五大原则,形成品种认定办法初稿。起草过程中,向委属相关单位、各相关区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征求意见,并邀请委属相关单位、部分区县农委、重点企业、部分涉农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专家座谈讨论,充分吸纳征集的意见进行完善。
三、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九章,二十九条,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3条):本章明确了《认定办法》的制定依据与目的、适用范围、申报原则等,规定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以外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均可自愿申请认定,不强制要求选育者申报。
第二章 认定机构(共3条):本章清晰划分主管部门、负责机构、承担机构、专业委员会设置、任职资格及职责。明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品种认定工作。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品种认定的日常工作。设立蔬菜、果树花卉、食用菌、药用植物、综合五个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标准、指导试验、现场鉴定、初审、建议等技术性工作。形成权责清晰、分工协同的管理体系。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共4条):本章规定了申请者提交品种认定的时间、品种申请认定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者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及受理时限,并对品种试验、检测报告等关键材料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明确了受理条件和时限要求。
第四章 品种试验(共2条):本章根据作物分类细化规定了多点品比试验、DUS测试、抗性鉴定、品质检测和转基因检测等品种试验要求,明确具备试验、鉴定、测试、检测条件和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可自行组织进行,不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可委托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组织进行。确保品种试验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五章 现场考察鉴定(共2条):本章明确了现场考察申请时限、材料要求、组织程序、专家组人员构成及职责。规定申请者须在头年12月份提出预申请,并在当年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前15日提出正式申请,由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建现场考察鉴定组,对试验质量、品种表现进行现场鉴定,出具现场考察鉴定意见。
第六章 认定与公告(共6条):本章规定了受理申请后认定初审、公示、审核、公告、颁发证书、申请复认程序等各环节的要求和时限,明确每年召开一次初审会议,初审实行专委会主任负责制和回避制度,市农业农村委发布认定公告,市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认定证书,未通过认定的品种可申请复审等。
第七章 撤销认定(共2条):本章明确了撤销认定的情形和程序,形成良性的品种更新淘汰机制,实现有进有出。
第八章 监督管理(共3条):本章明确了品种认定各方法律责任,加强认定工作监督,确保品种认定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章 附则(共4条):本章对《办法》的其他事项进行了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