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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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重庆市种子条例》等有关规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起草了《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定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市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保障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科学、公正、高效开展,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增产增效作用,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重庆市种子条例》有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委组织起草了《审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立足重庆地形地貌、作物种植布局及种业监管现实需求,结合国家上位法规定、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形成我市品种审定办法初稿。起草过程中,向委属相关单位、各相关区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征求意见,并邀请委属相关单位、部分区县农委、重点企业、部分涉农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专家座谈讨论,充分吸纳征集的意见进行完善。
三、主要内容
《审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九章,四十七条,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3条):本章明确了《审定办法》的制定依据与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农作物种类等 。
第二章 审定机构(共5条):本章清晰划分品种审定主管部门、负责机构、承担机构、专业委员会设置、任职资格及职责。明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品种审定工作。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品种审定的日常工作。设立稻、玉米、小麦、大豆四个专业委员会,审定工作采用专业委员会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市品审委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组成。形成权责清晰、分工协同的管理体系。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共5条):本章规定了申请者提交品种审定的时间、品种申请审定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者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及受理时限。并对品种选育报告、品种比较试验报告等关键材料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明确了受理条件。
第四章 品种试验(共10条):本章明确了品种试验监督检查机构、品种试验内容、试验组织机构。细化规定了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试验设置、鉴定检测内容、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对照品种的确定。DUS 测试由申请者自主或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明确了由市种子站会同市品审办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田间考察报告。明确了召开试验总结会议并由市品审委相关专业委员会确定品种去留。明确了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的条件和要求。确保品种试验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五章 审定与公布(共10条):本章明确了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提交市品审办的时限和材料内容。明确了审定初审、公示、审核、公告、颁发证书、申请复审程序等各环节的要求和时限。明确了审定标准制定要求和备案时限等。
第六章 引种备案(共4条):本章明确由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全市引种备案工作,市种子站承担引种备案具体工作。规定了引种备案品种条件、备案提交材料信息和引种试验要求。备案通过品种,由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公告。引种者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第七章 撤销审定和引种备案(共3条):本章明确了撤销审定和引种备案的情形和程序,形成良性的品种更新淘汰机制,实现有进有出。
第八章 监督管理(共4条):本章明确了品种审定各方法律责任,加强审定工作监督,确保品种审定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章 附则(共3条):本章对《办法》的其他事项进行了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