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2017年、2018年、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并于2019年6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qyuye2008@163.com;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禁捕方案”字样。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6月14日
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2017年、2018年、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以下简称《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我市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有针对性的禁捕政策,有效恢复水生生物资源,有力促进我市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按照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努力促进退捕渔民就业创业,做好生活困难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恢复生物资源。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作为落实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重要举措,作为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作为巩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切实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以生物多样性为指标的长江生态系统。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渔民利益。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分类施策的理念,积极稳妥引导退捕渔民转岗就业创业,有效保障就业困难渔民基本生计,确保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能小康。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建档立卡,确保补奖资金足额到户、配套措施保障到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坚持辖区主体责任,市级适当奖补。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禁捕工作主体责任,统筹各方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衔接相关政策,积极整合相关资金,协调推进禁捕涉及的各方面工作。在中央奖补支持的基础上,市级财政通过奖补的方式对各区县工作予以引导和适当支持。
坚持精准施策,科学统筹推进。针对我市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分步实施,实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退捕转产和禁捕管理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稳步扩大禁捕范围。充分赋予各区县自主决策权,允许各地因地制宜、灵活施策。
三、禁捕实施
(一)禁捕范围
一是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2020年1月1日起,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率先实行全面禁捕,禁止生产性捕捞。全市共有4个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酉阳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和3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奉节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涉及九龙坡、江北、南岸、渝北、巴南、涪陵、长寿、江津、永川、合川、彭水、酉阳、大渡口、奉节等14个区县(自治县)。
二是除保护区外的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下简称“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境内长江干流(691km)、嘉陵江干流(152km)、乌江干流(223km)暂定实行10年禁捕。涉及丰都县、奉节、万州、涪陵、云阳、石柱、巫山、忠县、合川、武隆、彭水、九龙坡、江北、渝北、巴南、大渡口、沙坪坝、渝中区、北碚区、两江新区、酉阳等21个区县(自治县)。
三是其他水域。2021年1月1日起,在除保护区及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外的水域,暂定实行10年禁捕。涉及南川区、綦江区、潼南区、铜梁区、长寿区、大足区、荣昌区、璧山区、梁平区、垫江县、开州区、巫溪县、黔江区、彭水县、秀山县、合川区等16个区县(自治县)。
(二)退捕渔民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2016年以后登记在册并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渔业船员证书的渔民(人数应与捕捞渔船相对应且不能超过核定的船员数);二是2016年以后登记在册并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渔业船舶证书(“三合一”证书,包含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捕捞渔业船舶船主。
(三)实施时间
1、退捕时间
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捕;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及其他水域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捕。
2、禁捕时间
水生生物保护区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常年禁捕;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及其他水域从2021年1月1日起,暂定实行10年禁捕。
四、补偿安排
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主要由各区县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市级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共同对禁捕工作给予支持。补偿标准等由区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一)一次性补助
中央安排到我市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将根据各区县退捕渔船数量、禁捕水域类型、工作任务安排等因素综合测算,整体切块到各区县,由各区县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收回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并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
(二)过渡期补助
中央在禁捕期间安排的过渡期补助以及市级奖补资金,将根据各区县禁捕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因素以绩效评价奖励形式下达,整体切块到各区县,由各区县结合实际统筹用于禁捕宣传动员、提前退捕奖励、加强执法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其中,水生生物保护区过渡期为2019年和2020年,其他重点水域过渡期为2020年和2021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有序推进禁捕各项工作。区县政府为禁捕工作主体,应切实落实禁捕工作“兜底”责任。各区县应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本地渔民退捕转产和禁捕后执法管理等各项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渔民渔船调查摸底、补助对象资格和条件核实、禁捕安排等工作;财政部门牵头做好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并按规定做好审核拨付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及社会保障领域各项政策落实。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区县要精心编制工作方案,加强对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创业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继续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保障退捕渔民住有所居。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区县要深入渔区广泛宣传禁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向退捕渔民充分说明禁捕补偿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各区县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充分征求广大渔民群众意见,切实保障渔民合法权益。充分预计和严格防范禁捕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切实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
(四)加强执法监管。各区县要不断提升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执法管理能力,加强禁捕区域执法装备设施建设。积极组织退捕渔民协助开展巡查救护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公益组织作用,构建群管群护格局,强化渔政执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行为;完善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形式的合作执法和联合执法,增强流域性重点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
(五)强化目标考核。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专项绩效考核办法,对各区县渔民退捕、转产保障和禁捕管理等政策执行和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人民政府将我市长江流域禁捕工作作为约束性任务,纳入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和河长制等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区县、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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