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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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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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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我委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并于2019年11月1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59779685@qq.com;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乡村产业发展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字样。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1月11日

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参照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结合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市证券监督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等8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是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竞争淘汰、兼顾区域平衡发展等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获批成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在重庆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主城区都市圈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主城区都市圈达到15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主城区都市圈达到5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4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主城区都市圈达到6亿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主城区都市圈达到1000户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区(县)级龙头企业。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适当放宽本《办法》第六条2、3、4、5、6、7、8、9标准:

1.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或生物技术进行生产、加工,其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2.积极进行品牌创建,其主营产品优势明显,特色突出,获得省(市)级以上知名品牌的企业;

3.产品市场空间广阔,连续2年出口创汇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4.获得省(市)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生产经营性示范企业称号;

5.在贫困区县辖区内登记注册,主要从事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八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国家及市政府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2.具有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贴息专项资金的资格;

3.具有实施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重大项目的资格;

4.具有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

5.享受参加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大活动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和声誉;

2.接受市和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3.自觉围绕全市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积极培育产业化基地,着力做好加工、流通,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努力吸纳农户就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4.按要求报送企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按时填报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

5.企业发生改制、兼并、更名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区县和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告;

6.享受涉农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按时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接受项目督查和资金审计;

7.积极参加所在区县和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及农产品展示展销等活动。

第十条申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

2.须企业资信情况证明。

3.须由区县农业农村委提供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2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一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1.企业向所在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依据审核结果,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4.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各区(县)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

5.中介机构评审结果经市级8部门联合审核,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

6.公示结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中共重庆市委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发文公布,并颁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证书和匾牌。

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加强日常动态监测基础上,每2年进行一次全面监测。市级龙头企业应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监测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及公布依照下列程序:

1.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报送近2年生产经营自评报告及近2年监测指标报表;

2.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辖市级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提出监测认定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3.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进行监测评审;

4.根据中介机构评审结果,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第二条涉及的相关部门对市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

5.公示结束,对监测合格企业以中共重庆市委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发文公布,重新颁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证书和匾牌;

6.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及匾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应遵循下列规定:

1.中介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评审人员应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评审经历;

2.根据参评企业不同类型,中介机构应组织相应专业人员参加评审,做到评审人员结构合理,评审过程公证高效,评审结果符合规范;

3.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原则,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委托要求,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评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4.评审由中介机构负责组织,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人,采取集中定点评判,以结构方式评分,评审过程不商量不讨论,现场填写评审意见,当场签字负责;

5.中介机构安排人员记录评审过程,汇总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由中介机构法人代表签字封存后,及时报送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6.原始评审资料由中介机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保管2年,随时备查。

第十七条市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取消申报资格的企业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并按相关部门现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市级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企业运行情况的相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予以审核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严格遵照本《办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市级龙头企业的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开展本级龙头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渝委农工组办〔20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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