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等文件精神,我们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1年1月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527204304@qq.com;
(二)信函方式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兽医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建议”字样。
附件: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政策实施,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提升兽医卫生水平。
在政策落实中,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省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二是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三是注重市场化导向。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养殖场户自主选购疫苗、财政直补政策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三项内容。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我市将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规定,依法适时将国家优先防治的重要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国家和市级强制免疫和扑杀范围以外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各地结合实际,统筹安排。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及购买防疫服务、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国家将我市划为布病、结核病二类防控地区,按照《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规定,对牛羊布病、牛结核病等规定动物疫病实行禁止免疫。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暂不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但各地仍要继续采取免疫(督促指导养殖场户根据疫病流行状况自行开展免疫)、监测、监管、强制扑杀等防控措施,有效控制其发生和流行。
1.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2.补助范围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
3.经费拨付与使用
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由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各区县畜禽养殖量、防疫工作完成进度和质量(含免疫、监测、流调、监管、监督执法等)等因素进行测算。
强化养殖业主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3个病种实行“先打后补”政策,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1。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其3个病种的强制免疫疫苗实行市级集中招标采购,各区县根据应免畜禽数量、国家公布的免疫程序进行测算,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审核、市农业农村委审定后,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审定后的疫苗数量、金额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免费发放到各区县。
(二)强制扑杀补助
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2。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病死率、实际处理率测算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有关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各区县应通过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强财政支持,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3。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经费监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各地可在项目支持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中央、市级补助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切实做好资金、物资管理,严防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物资浪费等现象发生。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章杂志、网络和移动终端等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使广大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动物防疫组织等充分了解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促进政策全面落实。
(四)加强绩效考核。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兽医、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请各区县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含绩效资评表)以农、财两家电子公文形式同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届时,市农业农村委将组织进行专项督查和审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政策以本文件为准,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
2.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实施方案
3.重庆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月××日
附件1—1
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提高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即: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实施强制免疫、自行开展免疫抗体检测,再由政府补助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构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机制。
二、实施步骤
(一)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政策。
(二)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行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并鼓励各区县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防疫模式。
(三)鼓励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改善和提升相关条件,逐步达到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要求。
三、“先打后补”政策的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条件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常年存栏量≥200头猪当量。
2.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完善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防疫记录和完备的防疫设备设施。最近一次区县兽医部门对其风险评估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3.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室和兽医人员,能自行实施强制免疫,自行开展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开展免疫抗体检测;有相应的疫苗管理人员,有专用的疫苗冷藏(冻)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记录完整;有规范、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和疫苗采购、保存、使用实物台账。
4.已上报GPS定位的X(经度)、Y(纬度)地理坐标,并通过《重庆动物卫生监督指挥调度平台》相应系统按时上报生产、免疫、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数据。
5.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监管,近三年内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农业农村部指定的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经销商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并将采购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7.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与审核
符合申报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地乡镇兽医机构提交《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见附件1—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兽医机构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照申报条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实。经初审合格,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件1—3),于2月10日前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见附件1—2)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件1—3)上报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名单面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户进行管理,同时将审核确认的信息反馈给乡镇兽医机构和养殖场户。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审核汇总表》(见附件1—4)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件1—3),于3月5日前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同时抄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
四、“先打后补”政策的补助标准
(一)补助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补助畜禽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存栏种畜禽(包括种用乳用动物和蛋禽,以下同)数量+病死畜禽数量。
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产地检疫数量为准;存栏种畜禽数量以春秋防普查数量均值为准,病死畜禽数量以乡镇兽医机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无害化处理数量为准。
(三)补助畜禽免疫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免疫数量=补助畜禽数量×免疫次数。
因畜禽生产周期不同,免疫次数也不同,因此补助畜禽免疫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Ⅰ+存栏种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Ⅱ+病死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Ⅲ。
其中:免疫次数根据动物种类、动物日龄和我市下发的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免疫次数等条件确定。
(四)补助价格标准
按照上一年度我市疫苗政府采购价格执行。
(五)疫苗免疫用量标准
疫苗免疫用量=畜禽免疫数量×免疫剂量。
其中:免疫剂量按照国家和我市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补助金额计算方法
补助金额=A疫苗用量×A疫苗补助价格+B疫苗用量×B疫苗补助价格……(以此类推)。
根据国家和我市下发的相关文件,以及我市疫苗政府采购价格变化等情况,市农业农村委将适时调整补助病种范围、疫苗补助价格标准并予以公布。
五、“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补助资金的申报
从被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管理后的次年开始,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月1—10日,向当地乡镇兽医机构申报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时,应填写《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补助的审核
各乡镇兽医机构收到畜禽养殖场户的补助资金申报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依据审核标准和平时掌握情况,对畜禽养殖场户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核实。经初审合格,汇总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件1—6),于2月1日前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5)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件1—6)上报所在地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汇总审核合格情况并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表》(见附件1—7)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件1—6),于3月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并抄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
(三)补助审核的标准
1.完整提交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的相关材料,且真实有效。
2.补助年度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补助年度防疫巡查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均达到100%。
4.补助年度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该场监测的强制免疫抗体水平达到或经整改后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
5.按规定完成年度强制免疫抗体自行检测任务,并将检测报告及时送所在地乡镇兽医机构和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
6.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的行政监管、执法监督、技术监测。
7.所采购疫苗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具有完善的疫苗采购、保存和使用台账,且全年疫苗采购量不低于疫苗使用量。
8.审核部门的其他要求。
(四)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
收到各区县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汇总统计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确定各区县补助资金额度后,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直补到各畜禽养殖场户。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
1.强化行政监管。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日常巡查,经常性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整改问题、弥补缺陷、堵塞漏洞,防止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要加强畜禽养殖场户疫苗采购、保管、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疫苗,严禁冒领、骗领政府免费疫苗。要加强对暂不符合条件的,或继续使用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疫苗的养殖场的监管,严格按照疫苗免疫用量标准如实核发疫苗,严禁多发、漏发等行为。
2.强化执法监督。各区县兽医部门要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户落实挂牌兽医,明确责任,加强管理。要加强监督巡查,重点检查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养殖档案建立等防疫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强制免疫程序备案、出栏畜禽申报检疫、引进畜禽备案准入、死亡畜禽申请确认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及时通过《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指挥调度平台》相应的软件系统上传畜禽养殖场户的生产、免疫、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信息,市级将以此作为重要依据抽查各地“先打后补”政策执行情况。
3.强化指导监测。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技术指导,特别是免疫程序的制定、疫苗种类的选用、免疫操作的规范等方面,不断提高养殖场户自主强制免疫的技术水平,确保免疫质量。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监测结果要及时报告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兽医机构和畜禽养殖场户。
(二)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兽用生物制品冷链设施设备是否完备,购销、存储、使用记录是否完善等情况。要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
“先打后补”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控制度,强化资金管理,促进“先打后补”政策顺利实施。对畜禽养殖场户虚报、瞒报、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先打后补”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
基本情况 |
养殖场户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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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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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 |
养殖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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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动物种类 |
畜禽养殖量 (猪当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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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种畜禽存栏量 |
上年度畜 禽出栏量 |
本年度预计出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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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自愿申请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并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查 |
养殖规模是否符合要求 |
是否自行实 施强制免疫 |
是否自行开 展抗体检测 |
是否有完 备的防疫 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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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完善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 防疫记录 |
近三年内是 否有动物防 疫违法行为 |
是否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
风险评 估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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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表“基本情况”由申报人自行填写,“审查情况”由乡镇兽医机构核实填写,附件相关证明材料由申报人等负责提供,养殖量、存栏量、出栏量单位为万头、万只、万羽。2.本表一式叁份,一份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兽医机构留存,一份畜禽养殖场户留存。
附相关证明材料:1.上年度《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封面与免疫程序、生产记录、免疫记录复印件一份。2.专业兽医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如:聘用合同、毕业证、学位证或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等)复印件一份。3.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1—3
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头、万只、万羽
序号 |
乡镇 名称 |
养殖场户名称 |
法人 代表 |
联系 电话 |
养殖场 户地址 |
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 证编号 |
动物 种类 |
上年度 种畜禽 存栏量 |
上年度 畜禽出 栏量 |
本年度 预计畜禽 出栏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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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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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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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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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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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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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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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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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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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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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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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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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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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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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分别由乡镇兽医机构和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填写,填报单位按乡镇和动物种类(猪,牛,羊,肉禽(鸡、鸭、鹅)、蛋禽(鸡、鸭、鹅)、种禽(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分类填报,表格不够自行添加。2.本表一式贰份,本级留存一份、上报一份(电子表)。
附件1—4
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审核汇总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头、万只、万羽
序号 |
乡镇名称 |
动物种类 |
养殖场数量(个) |
上年度种畜禽存栏量 |
上年度畜禽出栏量 |
本年度预计畜禽出栏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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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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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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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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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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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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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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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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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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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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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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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由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填写。2.本表按乡镇和动物种类分别汇总,表格不够自行添加。3.本表一式贰份,一份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留存,一份报市级备案。
附件1—5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
( 年度)
基本 情况 |
养殖场名称 |
养殖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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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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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
动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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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助畜禽免疫数量 | ||||||||
免疫病种 |
合计 |
年末种畜 禽存栏数 |
实免 次数 |
年度畜禽 出栏量 |
实免 次数 |
病死畜 禽数量 |
实免 次数 | |
申报补助金额(元) |
大写: 小写: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申报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 |||||||
审查 |
是否取得“先打后补”资格 |
所采疫苗是否 符合国家规定 |
疫苗采购量 是否不低于 使用量 |
是否完成免疫抗体自检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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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免疫密度是否达标 |
监测免疫抗体是否达标 |
是否有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
是否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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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补助畜禽免疫数量 | ||||||||
免疫病种 |
合计 |
年末种畜 禽存栏数 |
应免 次数 |
年度畜禽 出栏量 |
应免 次数 |
病死畜 禽数量 |
应免 | |
核实补助金额(元) |
大写: 小写: | |||||||
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基本情况”由申报人自行填写,“审查情况”由乡镇兽医机构核实填写,附件相关证明材料由申报人等负责提供,养殖量、存栏量、出栏量的单位为万头、万只、万羽。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兽医机构留存。
附相关证明材料:1.补助年度《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封面与免疫程序、生产记录、免疫记录复印件一份。2.“年度畜禽出栏量”以产地检疫数量为准;“年度存栏种畜禽数量”以春(秋)防普查数量为准,本项包括种畜禽、蛋禽、奶牛等;“年度病死畜禽数量”以乡镇兽医机构签字确认无害化处理数量为准。3.疫苗采购合同和发票复印件一份,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出入库台账和使用记录复印件一份。4.自行检测与监督检测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5.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1—6
重庆市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
(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头、万只、万羽、万元
序号 |
乡镇 名称 |
养殖 场名称 |
养殖场地址 |
场主 |
联系 电话 |
动物 种类 |
强制 免疫 病种 |
种畜禽 免疫数 |
商品畜禽 免疫数 |
病死畜禽 免疫数 |
申请 补助 金额 |
核实 补助 金额 |
银行账户 | |||
年末 种畜 禽存 栏数 |
应 免 次 数 |
年度 畜禽 出栏 数 |
应 免 次 数 |
年度 病死 畜禽 数量 |
应 免 次 数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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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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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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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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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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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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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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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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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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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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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由乡镇兽医机构和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填写,填报单位按乡镇和动物种类(猪,牛,羊,肉禽(鸡、鸭、鹅)、蛋禽(鸡、鸭、鹅)、种禽(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分类填报,表格不够自行添加。2.本表一式贰份,本级留存一份、上报一份(电子表)。
附件1—7
重庆市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单位:万头、万只、万羽、万元
序号 |
乡镇 名称 |
动物 种类 |
强制免 疫病种 |
养殖场个 数(个) |
年末种畜禽 免疫数量 |
年度畜禽 免疫数量 |
年度病死畜禽免疫数量 |
申请补 助金额 |
核定补 助金额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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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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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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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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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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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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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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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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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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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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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表由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填写,按乡镇和动物种类分别汇总,表格不够自行添加。2.本表一式贰份,一份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交市级备案。
附件2—1
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实施方案
一、强制扑杀动物补助范围
(一)强制扑杀动物疫病病种及动物种类
目前,我市实施强制扑杀补助的病种有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马鼻疽、马传贫等11种动物疫病。各地应严格按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对突发动物疫情或检测阳性动物及时规范处置,并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单点登录上填报相应信息。
口蹄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及受威胁的同群偶蹄动物(需由2名以上动物疫病防控专家依据临床症状现场签字确认,或依据县级以上兽医实验室检测结果判定,以下同)。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及受威胁的同群禽。
小反刍兽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羊及受威胁的同群羊。
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及受威胁的同群猪。
布鲁氏菌病: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牛、羊。
结核病: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牛。
马鼻疽: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马及受威胁的同群马。
马传贫: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马及受威胁的同群马。
(二)不给予经费补助的情况
1.拒绝按要求实施强制免疫的;
2.违反动物检疫规定的;
3.拒绝动物疫病监测的;
4.谎报、瞒报、迟报疫情等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的;
5.违反我市动物调运相关规定的;
6.其他文件明文规定不予补助的情况。
二、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标准
强制扑杀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测算标准和财政补助比例测算。国家补助标准调整的,据实调整。猪、牛、羊、家禽、马按用途、不同生长阶段划分不同的档次,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猪130—800元/头(非洲猪瘟200—1200元/头),奶牛1500—6000元/头,肉牛(役用牛)600—3000元/头,羊170—500元/只,家禽5—15元/羽,马4000—12000元/匹。
三、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来源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各区县财政应将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采取市级以上财政和区县财政分别承担的方式,即市级以上财政承担80%,区县财政承担20%。
四、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时,由被扑杀动物的养殖、经营业主向所在乡镇兽医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附件2—2),经乡镇兽医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查盖章,报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联合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内容包括:发现疫情的时间、疫点数量、疫点地址、诊断结果报告、患病动物数量和受威胁的同群动物数量(明确动物品种、用途、大小等)、扑杀数量、扑杀处理方式、当地(包括区县和疫点所在乡镇)动物重大疫病的防疫情况,并附《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信息汇总表》、《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附件2—3、2—4、2—5)及动物疫病检测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单点登录相关信息填报情况截图。
(二)申报时间及报送方式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每年申报2次,统计时段分别为本年度3月至本年度8月、本年度9月至次年度2月,各区县于每年9月10日前、次年度3月5日前将农、财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相关材料纸质件和电子件送市农业农村委。
五、强制扑杀经费管理
为减轻养殖、经营业主经济损失,尽快恢复生产,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按季度或半年度)对业主申报的强制扑杀动物数量、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并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拨付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建议。区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拨付建议后1个月内,按标准全额拨付给养殖、经营业主。相关原始资料区县留存备查。
市级以上财政承担部分由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待市级以上经费拨付后再行归垫。
附件2—2
重庆市强制扑杀动物财政补助经费标准表
序号 |
畜禽 类别 |
档次 |
补助标准(元/头、匹、只、羽) | ||
合计 |
其中: | ||||
市级以上财政 补助(80%) |
区县财政补 助(20%) | ||||
(一) |
猪 |
大猪/种猪/怀孕母猪(≥90kg) |
800 |
640 |
160 |
中猪(65kg(含)—90kg) |
530 |
424 |
106 | ||
架子猪(30kg(含)—65kg) |
330 |
264 |
66 | ||
仔猪(<30kg) |
130 |
104 |
26 | ||
猪 (非洲 猪瘟) |
大猪/种猪/怀孕母猪(≥90kg) |
1200 |
960 |
240 | |
中猪(65kg(含)—90kg) |
800 |
640 |
160 | ||
架子猪(30kg(含)—65kg) |
500 |
400 |
100 | ||
仔猪(<30kg) |
200 |
160 |
40 | ||
(二) |
奶牛、肉牛(役用牛) |
经产/怀孕奶牛 |
6000 |
4800 |
1200 |
青年奶牛 |
5000 |
4000 |
1000 | ||
犊奶牛(<6月龄) |
1500 |
1200 |
300 | ||
怀孕/成年牛(≥18月龄) |
3000 |
2400 |
600 | ||
青年牛(6(含)—18月龄) |
1800 |
1440 |
360 | ||
犊牛(<6月龄) |
600 |
480 |
120 | ||
(三) |
羊 |
大羊/种羊/怀孕母羊(≥6周龄) |
500 |
400 |
100 |
羔羊(<6周龄) |
170 |
136 |
34 | ||
(四) |
家禽 |
产蛋鸡/鸭/鹅、种鸡/鸭/鹅(≥20周龄) |
15 |
12 |
3 |
育成蛋(肉)鸡/鸭/鹅(6(含)—20周龄) |
12 |
10 |
2 | ||
生长蛋(肉)鸡/鸭/鹅(<6周龄) |
10 |
8 |
2 | ||
育雏蛋(肉)鸡/鸭/鹅(≥2周龄) |
5 |
4 |
1 | ||
(五) |
马 |
成年马/种马/怀孕母马(≥12月龄) |
12000 |
9600 |
2400 |
青年马(6(含)—12月龄) |
6000 |
4800 |
1200 | ||
马驹(<6月龄) |
4000 |
3200 |
800 |
附件2—3
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
畜禽类别 |
档次划分标准 |
动物疫 病种类 |
数量(头、匹、只、羽) |
扑杀补助经费标准(元/头、匹、只、羽) |
补助金额(元) |
合计 |
|||||
猪 |
大猪/种猪/怀孕母猪(≥90kg) |
800 |
|||
中猪(65kg(含)—90kg) |
530 |
||||
架子猪(30kg(含)—65kg) |
330 |
||||
仔猪(<30kg) |
130 |
||||
猪(非洲猪瘟) |
大猪/种猪/怀孕母猪(≥90kg) |
1200 |
|||
中猪(65kg(含)—90kg) |
800 |
||||
架子猪(30kg(含)—65kg) |
500 |
||||
仔猪(<30kg) |
200 |
||||
奶牛、肉牛(役用牛) |
经产/怀孕奶牛 |
6000 |
|||
青年奶牛 |
5000 |
||||
犊奶牛(<6月龄) |
1500 |
||||
怀孕/成年牛(≥18月龄) |
3000 |
||||
青年牛(6(含)—18月龄) |
1800 |
||||
犊牛(<6月龄) |
600 |
||||
羊 |
大羊/种羊/怀孕母羊(≥6周龄) |
500 |
|||
羔羊(<6周龄) |
170 |
||||
家禽 |
产蛋鸡/鸭/鹅、种鸡/鸭/鹅(≥20周龄) |
15 |
|||
育成蛋(肉)鸡/鸭/鹅(6(含)—20周龄) |
12 |
||||
生长蛋(肉)鸡/鸭/鹅(<6周龄) |
10 |
||||
育雏蛋(肉)鸡/鸭/鹅(≥2周龄) |
5 |
||||
马 |
成年马/种马/怀孕母马(≥12月龄) |
12000 |
|||
青年马(6(含)—12月龄) |
6000 |
||||
马驹(<6月龄) |
4000 |
||||
业主姓名: 养殖、经营场点名称: 养殖、经营场点地址: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动物疫病种类"请填“××疫情”或“××监测阳性”。
附件2—4
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区县财政部门审核盖章:
动物疫病病种 |
畜禽 品种 |
档次划分标准 |
核实强制扑杀数量 (头、匹、 只、羽) |
补助标准(元/头、匹、只、羽) |
补助 金额 (元) |
市级以上财政承担(元) |
区县财 政承担 (元) | |
口蹄疫 |
猪 |
大猪/种猪/怀孕母猪 |
≥90kg |
800 |
||||
中猪 |
65kg(含)—90kg |
530 |
||||||
架子猪 |
30kg(含)—65kg |
330 |
||||||
仔猪 |
<30kg |
130 |
||||||
小计 |
||||||||
奶牛 |
经产/怀孕奶牛 |
6000 |
||||||
青年奶牛 |
5000 |
|||||||
犊奶牛 |
<6月龄 |
1500 |
||||||
小计 |
||||||||
肉牛 (役用 牛) |
成年/怀孕牛 |
≥18月龄 |
3000 |
|||||
青年牛 |
6(含)—18月龄 |
1800 |
||||||
犊牛 |
<6月龄 |
600 |
||||||
小计 |
||||||||
羊 |
大羊/种羊/怀孕母羊 |
≥6周龄 |
500 |
|||||
羔羊 |
<6周龄 |
170 |
||||||
小计 |
||||||||
合计 |
||||||||
高致病性禽流感 |
鸡 |
产蛋鸡/种鸡 |
≥20周龄 |
15 |
||||
育成蛋(肉)鸡 |
6(含)—20周龄 |
12 |
||||||
生长蛋(肉)鸡 |
<6周龄 |
10 |
||||||
育雏蛋(肉)鸡 |
≥2周龄 |
5 |
||||||
小计 |
||||||||
鸭 |
产蛋鸭/种鸭 |
≥20周龄 |
15 |
|||||
育成蛋(肉)鸭 |
6(含)—20周龄 |
12 |
||||||
生长蛋(肉)鸭 |
<6周龄 |
10 |
||||||
育雏蛋(肉)鸭 |
≥2周龄 |
5 |
||||||
小计 |
||||||||
鹅 |
产蛋鹅/种鹅 |
≥20周龄 |
15 |
|||||
育成蛋(肉)鹅 |
6(含)—20周龄 |
12 |
||||||
生长蛋(肉)鹅 |
<6周龄 |
10 |
||||||
育雏蛋(肉)鹅 |
≥2周龄 |
5 |
||||||
小计 |
||||||||
合计 |
||||||||
小反刍兽疫 |
羊 |
大羊/种羊/怀孕母羊 |
≥6周龄 |
500 |
||||
羔羊 |
<6周龄 |
170 |
||||||
小计 |
||||||||
非洲 猪瘟 |
猪 |
大猪/种猪/怀孕母猪 |
≥90kg |
1200 |
||||
中猪 |
65kg(含)—90kg |
800 |
||||||
架子猪 |
30kg(含)—65kg |
500 |
||||||
仔猪 |
<30kg |
200 |
||||||
小计 |
||||||||
猪瘟 |
猪 |
大猪/种猪/怀孕母猪 |
≥90kg |
800 |
||||
中猪 |
65kg(含)—90kg |
530 |
||||||
架子猪 |
30kg(含)—65kg |
330 |
||||||
仔猪 |
<30kg |
130 |
||||||
小计 |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
猪 |
大猪/种猪/怀孕母猪 |
≥90kg |
800 |
||||
中猪 |
65kg(含)—90kg |
530 |
||||||
架子猪 |
30kg(含)—65kg |
330 |
||||||
仔猪 |
<30kg |
130 |
||||||
小计 |
||||||||
布鲁氏菌病 |
奶牛 |
经产/怀孕奶牛 |
6000 |
|||||
青年奶牛 |
5000 |
|||||||
犊奶牛 |
<6月龄 |
1500 |
||||||
小计 |
||||||||
肉牛(役用牛) |
成年/怀孕牛 |
≥18月龄 |
3000 |
|||||
青年牛 |
6(含)—18月龄 |
1800 |
||||||
犊牛 |
<6月龄 |
600 |
||||||
小计 |
||||||||
羊 |
大羊/种羊/怀孕母羊 |
≥6周龄 |
500 |
|||||
羔羊 |
<6周龄 |
170 |
||||||
小计 |
||||||||
合计 |
||||||||
结核病 |
奶牛 |
经产/怀孕奶牛 |
6000 |
|||||
青年奶牛 |
5000 |
|||||||
犊奶牛 |
<6月龄 |
1500 |
||||||
小计 |
||||||||
肉牛(役用牛) |
成年/怀孕牛 |
≥18月龄 |
3000 |
|||||
青年牛 |
6(含)—18月龄 |
1800 |
||||||
犊牛 |
<6月龄 |
600 |
||||||
小计 |
||||||||
合计 |
||||||||
马鼻疽 |
马 |
成年马/种马/怀孕母马 |
≥12月龄 |
12000 |
||||
青年马 |
6(含)—12月龄 |
6000 |
||||||
犊马 |
<6月龄 |
4000 |
||||||
合计 |
||||||||
马传贫 |
马 |
成年马/种马/怀孕母马 |
≥12月龄 |
12000 |
||||
青年马 |
6(含)—12月龄 |
6000 |
||||||
犊马 |
<6月龄 |
4000 |
||||||
合计 |
填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附件2—5
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信息汇总表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区县财政部门审核盖章:
疫点编号 |
畜(场) 主名称 |
动物疫病种类 |
疫情发生时间 (年月日) |
疫情发生地点 (县乡村社) |
扑杀时间(年月日) |
扑杀动物数量 |
按标准应 补助经费 | ||||||||||||||||||||||||
猪(头) |
牛(头) |
羊(只) |
家禽(羽) |
马(匹) |
补助总额(元) |
其中: 市级以 上财政 补助( 总额的 80%) | |||||||||||||||||||||||||
总数 |
大猪/种猪/怀孕母猪(≥90kg) |
中猪 (65kg(含)—90kg) |
架子 猪(30kg(含)—65kg) |
仔猪 (<30kg) |
总数 |
经产/怀孕奶牛 |
青年奶牛 |
犊奶牛(<6月龄) |
怀孕/成年牛(≥18月龄) |
青年牛(6—17月龄) |
犊牛( <6月龄) |
总数 |
大羊/种羊/怀孕母羊(≥6周龄) |
羔羊(<6周龄) |
总数 |
产蛋鸡/鸭/鹅、种鸡/鸭/鹅(≥20周龄) |
育成蛋(肉)鸡/鸭/鹅(6(含)—20周龄) |
育雏蛋(肉)鸡/鸭/鹅(<6周龄) |
生长蛋(肉)鸡/鸭/鹅(≥2周龄) |
总数 |
成年马/种马/怀孕母马(≥12月龄) |
青年马(6(含)—12月龄) |
马驹( <6月龄) | ||||||||
合计 |
备注:××病涉及×个乡镇×个村×个社×个农户×个规模场×个疫点。
填报人(签名): 联系电话: 审核人(签名):
填表说明:1.同一疫点编号相同。2.“动物疫病种类”请填“××疫情”或“××监测阳性”,请填完同一动物疫病种类后再填其他动物疫病种类。不涉及的动物种类可以删除相关内容后打印(如不涉及牛,可把涉及牛的内容删掉后打印)。
附件3—1
重庆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
一、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一)优化无害化处理厂(场)布局。要根据畜禽养殖区域分布和畜禽病死预测情况,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投资、企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协议委托的方式,全市规划建设10—15个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每个承接处理一个或多个区县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并同步建立委托处理机制、规范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收集、登记、处理及处理副产物资源化探索,延伸产业链条。建立退出机制,对不能及时收集处理病死畜禽、动物防疫和环保条件不达标、存在疫病散播风险、群众反映强烈的无害化处理厂,责令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关闭。
(二)完善病死畜禽收集体系。按照“全域覆盖、因需设置、便民送交、便于收集”的原则,支持建立设施齐全、运行有效、管理规范的病死畜禽收贮点。浅丘、平坝或养殖集中的乡镇,可以建设片区收贮点或由无害化处理厂(场)购置流动收贮专用车。各区县可以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乡镇垃圾收贮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贮点。收贮点的建设内容、要求及财政补助标准,按照渝农发〔2016〕155号要求执行。主城各区按照渝府办发〔2015〕158号要求,自行统筹资金,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贮运网络和有偿委托处理机制。
(三)规范病死畜禽自行处理。原则上所有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应送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进行集中处理。配备相应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大型规模养猪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经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可自行处理病死猪,并严格执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确保有效杀灭病原微生物。
二、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发挥各级财政的统筹保障作用。我市将养殖环节病死猪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范围,由中央、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养殖环节强制扑杀的动物,流通环节强制扑杀的动物、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屠宰环节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未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集中处理的,不纳入本补助范围。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7〕247号)要求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区县应通过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强财政支持,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二)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补助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自行处理的大型规模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因特殊原因停业,经区县兽医部门备案同意,也可以补助给自行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各环节补助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20元;病死猪体重2.5(含)—10kg或体长25(含)—40cm,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10(含)—30kg体长40(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
(四)财政分担原则及比例。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市、区县财政按照3:1的比例分担,市级以上财政综合全市处理的总重量、资金总额等因素,测算并切块下达到各区县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财政自行承担。屠宰环节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等经费由各区县通过统筹包括上级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其他环节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由业主(货主)自行承担。
(五)严格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落实。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细化补助政策,于2020年12月2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市级以上补助资金每年分两次下达各区县。各区县要按照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做好无害化处理数量汇总核查等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市级以上财政资金下达后,区县财政应在3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机构承担具体责任。养殖场户及畜禽屠宰、运输、加工、经营企业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进行集中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作为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收集处理数量真实准确,确保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要切实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运输监管等制度,加强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运载工具、贮存场所、处理设施、处理环节、处理后副产物、包装材料、用具用品、洗消废水等的生物安全监管。强化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收贮点、无害化处理厂(场)、自行处理的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符合相关标准。委托其他区县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病死畜禽的,还应承担病死畜禽到达无害化处理厂(场)前的运输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推进信息化监管应用。创新监管方式,以无害化处理厂(场)、自行处理的大型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建立涵盖病死畜禽报告、收集、转运、运输车辆、病死畜禽入库、处理过程、处理副产物流向监管等环节的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推动实现信息化监管。建立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挂钩联动机制。保险理赔应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为前提条件,确保无害化处理量与保险理赔范围、理赔数量相吻合。
附件3—2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
一、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审核
(一)乡镇确认,填报数据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开展收集和处理工作,如实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附件1),并留存相关记录材料。
乡镇兽医机构应在无害化处理前,派出监管人员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对收集单据和处理单据进行现场审查核对。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到养殖场户开展核查。如收集转运、集中处理工作由不同主体实施,应分别在转运前、无害化处理前对单据进行审查核对,并分别签字确认。乡镇兽医机构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形成《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4),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统计表报送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年度统计表由乡镇兽医机构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5日前联合报送区县兽医主管部门。
(二)县级汇总,审核把关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不合理的乡镇要进行复查。病死猪半年、全年统计处理率(处理量/饲养量×100%)超过15%的,要说明核查情况和原因。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形成《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附件3—5),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年度统计表由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10日前联合上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汇总核查。
辖区内没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的区县,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建立收集转运体系,并与最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签订委托处理协议,补助资金由委托区县申报和拨付。对相关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由委托区县和受托区县共同负责,填报《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其中,对收集转运数据的审查核对工作,由委托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转运前完成;对集中处理数据的审查核对工作,由受托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无害化处理前完成。委托区县、受托区县要严格区分是否为本区县病死畜禽,避免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处理数量和补助资金在不同区县间重复申报。
二、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与拨付
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时,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向所在乡镇兽医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经乡镇兽医机构和财政所审查盖章,报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联合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内容包括:本年度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各种动物的数量、涉及的养殖场户数量,本年度自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及涉及的养殖场户数量等,并附《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年申报1次,统计时段为本年度1月至本年度12月,各区县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农、财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相关材料纸质件和电子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区县申报情况及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供的各区县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商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下达。区县在收到下达的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月以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
附件3—3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养殖场户名称 |
养殖场户地址 |
存栏量(头) |
|||
养殖场户 负责人签字 |
养殖场户负责 人身份证号码 |
养殖场户 负责人电话 |
|||
收集转运 人员签字 |
*保险公司 负责人签字 |
无害化处理 机构名称 |
|||
无害化处理时间 (年月日) |
无害化处理 方式、工艺 |
无害化处理 机构银行账号 |
|||
无害化处理机 构负责人签字 |
无害化处理 机构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
无害化处理机 构负责人电话 |
|||
监督人员签字 |
委托区县 监管人员签字 |
受托区县 监管人员签字 |
|||
无害化处理数量、标准及补助金额 | |||||
档次 |
病死猪数量 (头) |
补助标准 (元/头) |
补助金额 (元) |
年出栏50头以上规模场送无害化处理厂处理数量(头) | |
合计 |
— |
||||
体重<2.5kg或体长<25cm |
20 |
||||
体重2.5kg(含)—10kg 或体长25cm(含)—40cm |
30 |
||||
体重10kg(含)—30kg 或体长40cm(含)—70cm |
50 |
||||
体重≥30kg或体长≥70cm |
80 |
||||
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表由乡镇填写。2.本区县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的,不需填写“委托区县监管人员签字”“受托区县监管人员签字”项;委托其他区县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的,不需填写“监管人员签名”项。3.“*”项据实填写。4.本表一式伍份,一份交区县部门,一份乡镇兽医机构留存,一份养殖场户留存,一份收集转运主体留存,一份无害化处理厂留存。
附件3—4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 年 月)
乡镇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养殖场户名称 |
养殖场户负责人姓名 |
养殖场户负责人电话 |
无害化处理机构名称 |
无害化处理机构负责人姓名 |
无害化处理机构负责人电话 |
无害化处理机构银行账号 |
生猪饲养量(头) |
无害化处理数量、标准、补助金额 |
年出栏 50头以 上规模 场送无 害化处 理厂处 理数量 (头) | |||||||||||||
小计 |
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
体重2.5kg(含)— 10kg或体长25cm(含)—40cm |
体重10kg(含)— 30kg或体长40cm(含)—70cm |
体重≥30kg 或体长≥70cm | ||||||||||||||||||
数量 (头) |
补助 金额 (元) |
数量 (头) |
标准 (元/头) |
补助 金额 (元) |
数量 (头) |
标准 (元/头) |
补助 金额 (元) |
数量 (头) |
标准 (元/头) |
补助 金额 (元) |
数量 (头) |
标准 (元/头) |
补助 金额 (元) | |||||||||
20 |
30 |
50 |
80 |
|||||||||||||||||||
20 |
30 |
50 |
80 |
|||||||||||||||||||
20 |
30 |
50 |
80 |
|||||||||||||||||||
乡镇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表由乡镇填写,表格不够自行添加。2.本表一式叁份,一份交区县部门,一份乡镇兽医机构留存,一份交市级备案。
附件3—5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 年 月)
区县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乡镇 名称 |
生猪 饲养量 |
无害化处理补助应补助经费 |
年出栏50头以上规模场送无害化处理厂处理数量(头) | |||||
档 次 |
数量 (头) |
补助标准 (元/头) |
补助金额(元) |
市级以上 财政承担 (元) |
区县财 政承担 (元) | ||||
1 |
小计 |
— |
|||||||
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
20 |
||||||||
体重2.5kg(含)—10kg或体长25cm(含)—40cm |
30 |
||||||||
体重10kg(含)—30kg或体长40cm(含)—70cm |
50 |
||||||||
体重≥30kg 或体长≥70cm |
80 |
||||||||
2 |
|||||||||
区县 合计 |
— |
||||||||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由区县填写,表格不够自行添加。2.本表一式贰份,一份交市级备案,一份区县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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