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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非粮化”常见问题“24问”

  • 第十三问: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如何整治?
    <div class="trs_editor_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eb"><p style="text-indent: 2em;">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对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对违规在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以及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不得超过5米)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要针对超标部分整改恢复为耕地。</p></div>
  • 第十四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有何具体规定?
    <div class="trs_editor_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eb"><p style="text-indent: 2em;">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p></div>
  • 第十五问: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以及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的,应如何整治?
    <div class="trs_editor_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eb"><p style="text-indent: 2em;">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占用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要恢复为耕地、消除违法状态。确实无法恢复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p><p style="text-indent: 2em;">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规定,确需占用的,还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p></div>
  • 第十六问:什么是耕地“进出平衡”?
    <div class="trs_editor_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eb"><p style="text-indent: 2em;">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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