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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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53号令)第三十二条明确,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市区范围是指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按每人25平方米执行;其他区县是指除主城九区以外的所有区县,按每人30平方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