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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3499T/2018-016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日期 ] 2018-05-07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816号建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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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农复〔2018〕118号

                             A


张长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放开我市黑斑蛙经营利用的建议》(第0816号建议)收悉。经与市政府法制办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青蛙学名黑斑侧褶蛙,重庆市各区县都有分布。青蛙捕食大量螟虫、稻飞虱、稻苞虫、稻眼蝶、叶蝉、斜纹夜蛾、蝼蛄、金花虫等。据统计,每只青蛙在七个月的活动期间,能捕食昆虫15000只。保护青蛙,可防治农药对农作物的污染,有效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降低生产成本,其他蛙类无法与之相比。

正如您所言,过去一段时间,为满足食用需求,捕捉野生青蛙现象十分突出。为有效保护青蛙野生种群资源,我市陆续出台了保护性政策。1998年,重庆市人大通过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捕杀、买卖青蛙”;同年通过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禁止捕捞、销售、收购中华鲟(大腊子)、长江鲟(沙腊子)、白鲟(象鱼)、胭脂鱼(黄排)、大鲵(娃娃鱼)、黑斑侧褶蛙等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捕时必须立即无条件放生”。1999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黑斑侧褶蛙成为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多年来,渔业、工商等部门严格、认真开展野生水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非法捕捉、食用黑斑侧褶蛙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天然黑斑侧褶蛙种群数量逐渐得到恢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十一条规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我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是制定我市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办法的法定机关。所以,是否放开黑斑侧褶蛙经营利用,需要我市人大修改或删除《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目前我市已经启动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修订工作,我委将按照修法程序,推动相关条款的修订。

近年来,渔业工作者不断摸索、试验、示范和总结,黑斑侧褶蛙人工繁育技术得到突破,并逐渐成熟,在技术层面为放开人工繁育黑斑侧褶蛙的经营利用创造了条件。但黑斑侧褶蛙是我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参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水生动物管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的规定十分严格、严谨。人工繁育黑斑侧褶蛙技术是否成熟有待调研论证核实,出售、购买、利用黑斑侧褶蛙的具体办法在技术层面、管理层面的可行性也需组织技术攻关。我委将在《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过程中,积极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此复函已经市农委主任路伟同志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4月23日

(联系人:曾晖,联系电话:89133327,邮政编码:401121)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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