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3499T/2019-0278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 2019-08-05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72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农复〔2019〕157号
杨芙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产品保鲜剂使用监督的建议》(第0728号建议)收悉。经与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保鲜剂使用监管现状
关于水果保鲜剂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本标准是替代GB2760-2011的现行有效的最新标准)有强制性的规定。此外,还有一部分保鲜剂是纳入农药进行管理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对其残留量也有强制性的明确规定。目前,使用保鲜剂用于保鲜的水果主要包括柑橘、苹果、梨、荔枝、龙眼、芒果、香蕉等10余种,而这些水果中可以使用的保鲜剂(其中,多数属于农药登记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咪鲜胺、多菌灵、赤霉素、乙烯利、柠檬酸、甜蜜素、抑霉唑、托布津、苯菌灵、丙环唑、抑霉唑等50余种。
近年来,国家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容易超限量使用的霜霉威、咪鲜胺、糖精钠、敌敌畏、烯酰吗啉、异菌脲、百菌清、多菌灵和噻菌灵等9种保鲜剂纳入了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的参数范围,其他的添加剂暂未纳入抽检范围,基层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部门也未将保鲜剂纳入日常快筛快查。因而,抽检和管理上仍然存在一定隐患。
二、关于编制《农产品保鲜剂使用规范》,限定各类农产品保鲜剂使用品种和用量
限定各类农产品保鲜剂使用品种和用量,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范围,我们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食品安全法》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包括保鲜剂在内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限量标准,属于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原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据了解,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一直在不断修改完善现有标准,增加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和食品添加剂的限量标准。仅2018年,农业农村部就新制定农残限量标准2967项,发布后农残标准总数将达到7107项。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日常监管执法、风险监测、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馈,积极推动将有关添加剂的品种和限量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予以规范。同时,我们将继续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的宣传,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提升其安全生产的技能。向广大消费者加大农产品安全消费知识的科普宣传,提高公众的科学认知水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一是继续坚持在每年3月和6月,组织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宣传。二是继续强化日常性宣传培训。将包括保鲜剂使用标准在内的食品安全标准(特别是GB2760-2014附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和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标准转化编印成简化的、可操作的小册子、明白纸,全覆盖发放给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同时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技术指导。三是丰富宣传途径。我们将继续通过“农安天地”“渝农汇”等农业农村部门的公众微信号、“12316”三农服务热线和其他媒体加强宣传和科普。
三、关于加强日常抽检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近年来,我们积极强化措施,不断加大农药使用抽检力度,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一是督促指导水果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档案。如实记录农药使用的时间、用量,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二是不断扩大抽检范围。我们对种植业产品的抽检参数已从十年前的13种农残增加到了目前的68种。三是坚持每年在全市开展农药和农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以蔬菜、水果、茶叶主产区为重点,持续加强农药使用管理,严控农药、保鲜剂残留超标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质检机构检测能力建设,根据农产品风险隐患的实际情况,逐年增加抽检项目(特别注重将保鲜剂逐步纳入检测范围),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跟进执法。对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及时跟进专项抽检。同时,加强日常执法检查,积极拓宽案源线索渠道,充分利用监测、投诉举报、暗访、检查等方式,强化检打联动,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此答复函已经市农业农村委路伟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4月26日
联系人:刘聃
联系电话:89133707
邮政编码:4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