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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 2019-12-04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6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陈龙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外籍变型拖拉机监管整治力度的建议》(第0264号建议)收悉。经与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农机化工作的关心,您所提的建议针对性强、非常中肯。我们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对外籍变型拖拉机的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关于进一步厘清职责
建议中所指的“变型拖拉机”为悬挂拖拉机号牌、登记为拖拉机的低速载货汽车。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取消了农用运输车(或农用车)的概念,将农用运输车划定为低速货车。变型拖拉机是各地为发展本地工业,由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我市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将低速载货汽车作为拖拉机登记注册。对变型拖拉机的管理,职责划分很明晰:
(一)国家法律法规对变型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的管理有清晰授权。在拖拉机和拖拉机外的其他机动车(包括低速载货汽车)管理上,《道交法》对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授权清晰,即:对上道路行使的拖拉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其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行使《道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路面监管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负责。外籍变型拖拉机作为低速载货汽车,由外省农机部门错误核发的,其机动车的属性仍然存在,所以各部门监管职责自然分明。
(二)市政府文件对变型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的管理职责有清楚划分。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14号)对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的职责做了明确的划分。其中,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拖拉机登记注册和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管理工作,督促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及运输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安全监管,并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通驾驶证资料、数据以及对驾驶人的处罚。公安部门的职责是负责牵头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高速公路除外)路面执法、车辆登记、注册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负责机动车及其零配件、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经营企业的合法性监督管理。二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2〕125号)要求,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完善联合执法和乡镇“六位一体(综治、信访、公安、司法、安监、武装)”、村居“七位一体(综治、信访、警务、调解、治保、安全监督、民兵)”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禁拖拉机违法载人。
(三)市级相关部门就联合开展变型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专项整治建立了联动机制。2017年9月原市农委、市公安局与原市安监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2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3号)要求,共同研究制定了整治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核,市政府指示由原市农委、市公安局和原市安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重庆市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整治方案》)。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1.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开展对外籍变型拖拉机的清理统计。一是全面摸清我市变型拖拉机底数。二是分级建立乡镇、区县、市三级变型拖拉机管理台账,抄告市公安局。三是对变型拖拉机牌证、年检审及驾驶人驾驶证等真伪进行甄别,抄告同级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四是外籍变型拖拉机因故不能在发证机关检验的,其所有人向发证机关申领委托,我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代为免费开展年度安全技术检验。五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给变型拖拉机登记上牌。
2.公安部门:负责加大中心城区道路、省道、县道的路检路查力度,严厉查处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委托乡镇(街道)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开展乡村道路拖拉机路面执法。对顶风制假售假的经销商进行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外籍变型拖拉机纳入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系统。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拖拉机生产及维修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对变型拖拉机销售市场开展整治,阻断制假售假源头。
4.乡镇(街道):负责将外籍变型拖拉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农村道路安全管理“五支力量”、“六位一体”和安全生产村居“七位一体”的管控范围,实施社区网格化管理,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乡镇(街道)交安办、派出所加大对在乡村道路、场镇上的变型拖拉机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假牌假证、违法载人等各种违法行为。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台账,落实管控措施,实行网格化管控。
二、关于变更车辆属性与驾驶资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在《整治方案》中对变型拖拉机(包括外籍变型拖拉机)明确提出了分类处置方案:
(一)凡符合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且符合《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的变型拖拉机,可以转入我市农业农村部门注册登记;凡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且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又符合《道交法》第九条的变型拖拉机,转入我市公安机关注册登记。
(二)属于假牌假证的变型拖拉机,在规定时限前到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凡检测结果符合拖拉机登记的则到我市农业农村部门注册登记上牌,凡符合公安部门机动车登记的则到我市公安部门登记上牌。
(三)对既不符合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又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变型拖拉机,必须到辖区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和上道路行驶,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过渡期,采取引导其所有人向经销商索赔、报废、就地消化等方式自行处置。凡逾期不处置的,坚决依法查处。对达到报废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拒不停止使用的,依法强制报废,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关于变型拖拉机整治情况
变型拖拉机整治期间,各级相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各司其责、迅速行动、扎实推进,取得了预期效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向好,事故发生起数、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零发生”,为维护全市拖拉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对变型拖拉机开展了全面清理统计,建立了三级动态管理台账。全市变型拖拉机37631台,其中外籍变型拖拉机19732台。公告注销6774台,其中强制报废3002台。请求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协查外籍变型拖拉机17135台。变型拖拉机信息100%录入全市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系统,有利于乡镇(街道)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
(二)公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合力开展源头监管和执法整治。10余个区县公安机关先后破获巫溪、江津、垫江等区县伪造、买卖拖拉机假号牌系列案件,刑事拘留113人,逮捕10人,查获假牌假证2100余件。开展路检路查4346人次,检查拖拉机6404台次,查处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4414起。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73号)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配合下,对销售企业、中介企业、组织、个人的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司法机关。
四、下步工作措施
变型拖拉机存在一天,安全隐患就存在一天,安全生产这根弦就一刻不放松。我委将积极配合公安、应急、市场监管部门,将变型拖拉机纳入“全市道路交通领域严重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借力“全市道路交通人车路协同共治打击严重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强化对变型拖拉机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复函已经市农业农村委路伟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4月27日
联系人:黄自力
联系电话:89133215
邮政编码:4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