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5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范帮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第0056号建议)收悉。经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通过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现状和闲置情况的典型调查,深入分析其对人居环境、资源浪费、安全隐患等方面造成的影响,提出关于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房屋,助推乡村振兴的相关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全面提速落实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明确要求。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我市将不动产确权登记作为宅基地“三权分置”基础性工作,并已基本完成。2010-2012年,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市集中开展了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工作。共计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含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证书8.04万本;发放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书660万本,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颁证实现“应发尽发”。
对于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所涉及的租赁权,国家尚未明确将其纳入物权范畴,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还需上位法支撑。当前可根据《中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关于“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中“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发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的有关规定,采取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用足用活土地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大足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指导大足区制定了《大足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1+3”政策体系,有效探索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的改革路径。一是通过加强宅基地登记颁证,完善了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二是通过明确有偿使用对象、适用范围和计费标准,探索建立了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三是通过引导农民以地票等方式有偿退出,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回购收储机制,探索了宅基地资源有偿退出机制;四是通过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完善了宅基地管理相关制度。试点累计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31.5万宗,收取有偿使用费23万元,自愿有偿退出2734亩,拆除“一户多宅”2499亩,闲置农房租赁143户,年获得租金40余万元。为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我市不断深化地票制度改革,《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5号)允许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等复垦为农用地,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通过市场交易腾挪建设用地指标的方式盘活农村闲置资源。
为进一步探索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机制,2019年,已争取国家层面将梁平区纳入全国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改革试点区县。市委市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0〕1号)已将“稳妥推进梁平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纳入2020年“三农”领域重点工作任务。下一步,我们将在农业农村部的指导下,积极稳妥探索,指导试点区县积极开展试点,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实证依据。
三、关于统筹规划,分步分地实施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着眼产业发展、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需求,以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和乡村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实用性村规划编制实施。一是加强规划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实用性村规划编制管理的通知》(渝规资〔2019〕831号),指导各区县统筹资源保护、生态修复、文化传承、经济发展、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防灾减灾等内容,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规划。支持区县结合“三调”成果,梳理农村闲置土地、房屋情况,在产权明晰、充分征求相关权益人意愿的前提下,在村规划中规划为居住用地、产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混合用地等用途,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需求。二是研究制定规范标准。印发《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DZ01-2019),编制了《重庆市乡村设计师手册》和《重庆市优秀村镇规划设计及实施项目选编(2016-2018)》,指导区县严格规范执行相关标准,提升规划工作质量。三是开展规划师下乡。分三批选派了规划师39名,赴基层驻村开展规划技术服务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师下乡工作的通知》、与市住建委等联合出台《关于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的实施意见》(渝建〔2019〕394号),开设“重庆乡村规划APP”,搭建起信息交流平台。在提升乡村规划水平,助推乡村振兴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关于建立闲置宅基地和房屋数据库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我市上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后,建立土地、房屋数据库,并建立了宅基地和农房日常登记工作机制,将登记管理作为不动产常规登记业务,继续保障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持续进行。
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探索,农村宅基地日常登记管理等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建立。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已经明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乡镇政府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乡镇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目前,将宅基地纳入区县土地储备中心管理,还缺乏相关法律和政策支撑。
五、关于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家从制度层面畅通了进城落户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优先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其房屋所有权,和集体经济组织优先用于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的合法通道。在实践中,我市探索建立的地票制度,对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农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以确保其充分满足农业生产条件。建设用地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减少建设用地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除优先用于农村发展留用面积之后的指标,还可纳入“地票”进入市场交易,丰富了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现渠道。
对于尚在农村生产生活,或者临时进城务工的非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尚不宜鼓励其有偿退出其宅基地,防止出现农村居民住无所居,流离失所。但可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的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增加其经济收入。
六、关于积极探索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多元化利用
中央和市里高度重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将多形式、多渠道盘活利用作为宅基地改革探索的重要任务进行安排和部署。鉴于宅基地对广大农民群众住房保障功能的特殊性,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盘活利用工作要突出服务乡村振兴、守住公有制性质不改变和耕地红线不突破以及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等,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在盘活利用模式上,要求因地制宜选择,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多类主体参与盘活利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鼓励创新盘活利用机制,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提供支持。
我市在探索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多元化利用上出台了多项政策。市国土房管局、原市规划局、原市旅游局出台《关于支持旅游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渝国土房管局发〔2017〕6号),鼓励农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他条件发展餐饮、住宿、停车、购物、娱乐等乡村旅游。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盘活农村宅基地提供政策支撑。市农业农村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渝农发〔2019〕8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模式。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农房合作社,通过自营或联营等形式开办特色民宿,盘活农民闲置房屋;支持城郊村、产业园区内的村因地制宜发展物业经济,在符合用地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地块投资建设厂房、门面、市场、车库等,通过招标出租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内通过土地股份合作方式聚集资源要素,对外通过产业项目,引入城市工商资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发展股份混合经营。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积极指导区县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改革探索试点,认真总结经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有效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助推乡村振兴,探寻路径。
此答复函已经市农业农村委路伟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4月6日
联系人:张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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