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62号建议的答复函
刘治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盘活利用闲置房屋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第0462号建议)收悉。经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旅游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盘活利用闲置房屋,推动城市居民共享农房在乡村旅游、文化娱乐、休闲养老等方面带来的价值,助推乡村振兴的相关建议,对我们做好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一、关于做好规划引领和产权制度设计,尽快研究出台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配套政策
为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助推乡村振兴,市里于2019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实用性村规划编制管理的通知》(渝规资〔2019〕831号),指导各区县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规划。充分依托“三调”成果,梳理农村闲置土地、房屋等情况,在产权明晰、充分征求相关权益人意愿的前提下,在村规划中规划为居住用地、产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混合用地等用途,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通过科学合理规划,有效盘活各类闲置房屋和土地。
为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要求,建立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机制,在总结大足区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入市管理办法》),鼓励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助推乡村振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并对基本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明确由国务院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具体办法。待国家层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出台后,将进一步完善并发布我市《入市管理办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程序等进行明确,并配套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等制度,保障农村产业用地需求。
为切实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加快完善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0月印发了《重庆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方案》,要求各区县于2019年底启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工作,并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等为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充分考虑土地用途、区位、社会经济等因素,2020年底完成编制成果并公布实施。
社会资本参与农房联合改造,是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探索范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已经明确要求:“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等,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结合当前国家尚未明确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流转后的租赁权是否列为物权范围的客观实际,按照依法登记要求,将租赁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畴尚无法律支撑,当前社会资本参与农房改造的,可以采取签订租赁合同且合同期限不超过二十年的方式保障自身权益。
二、关于建立共享农房信息系统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在2010-2012年集中开展了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工作,之后纳入常规登记业务继续保障农房确权登记,已做到“应登尽登”,能够为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助推乡村振兴提供有效的产权信息。下一步,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信息化管理。
三、关于探索建立城乡融合治理的新机制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家从制度层面已经畅通了进城落户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优先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其房屋所有权,和集体经济组织优先用于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的合法通道。为了有效推进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办发〔2019〕95号),明确提出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生活等经营性服务。支持通过托管服务等形式整合利用好组级集体资源资产。市农业农村委、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渝农发〔2019〕85号),提出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包括产业带动型,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农房合作社,通过自营或联营等形式开办特色民宿,盘活农民闲置房屋;资源开发型,充分挖掘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资源和自然风光价值,发展各具特色的乡村旅游。深入挖掘乡村历史文化内涵,提升乡村旅游的文化品位;服务创收型,除生产服务外,支持开展劳务输出、技术指导、信息咨询、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支持涉农社区、康养产业发达地区开展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清洁卫生等乡村生活性服务;租赁经营型,支持城郊村、产业园区内的村因地制宜发展物业经济,在符合用地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地块投资建设厂房、门面、市场、车库等,通过招标出租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平台作用,对内主要通过土地股份合作方式聚集资源要素,对外通过产业项目,引入城市工商资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发展股份混合经营。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指导各区县加强相关探索,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有效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助推乡村振兴。
此答复函已经市农业农村委路伟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4月6日
联系人:张世利
联系电话:89133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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