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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8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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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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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管理的建议》(第0782号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市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对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我们今后推动工作很有意义。

一、关于市级层面出台政策,建立以村为主的管护责任体系

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内容,是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举措。

201910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2020330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转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发改农经2020386号),建立了明晰的地方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村级组织管护的责任体系。目前,各地正在一些地区开展试点。下一步,我们将及时梳理成功经验和好做法,推广可复制的典型经验。

二、关于市级层面落实专项资金,建立以贫困群众为主的管护队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农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原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精神,市发展改革委正抓紧制定《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目前已先后2次征求市级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更加鼓励引导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就地就近原则,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等参与工程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尽量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参与,最大限度提供就业岗位。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进行建设。鼓励地方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贫困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属公共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

三、关于建立以财政补助为主,引入社会资本的资金保障机制

近年来,我市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由地方按规定统筹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补助,并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等倾斜。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体制,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对集体经济薄弱、筹措资金困难的村,适当给予了补助。

下一步,将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形成多元化管护格局。将从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社会主体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范围。对于农村公路、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探索通过出让冠名权、广告权等方式,引入专业化企业进行管护。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将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

四、关于建立以政府规章为主的长效管理制度

目前,我市已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24号)、《关于转发〈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发改农经202038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83号)等文件,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建立管护一体化机制等进行了明确。

下一步,我们将把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视情纳入地方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同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建设管护主体和使用者履约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此答复函已经市农业农村委路伟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415日  

人:韩晓磊

联系电话:89133917

邮政编码: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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