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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574号建议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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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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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芳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建议》(第0574号建议)收悉。经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依法有序引导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路径。我市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试行)》,对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作了部署。原市农委、原市国土房管局、原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渝农发〔2015〕283号),市委农业农村工委、市农业农村委通过文件、专题会议、专题培训等作出了具体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合力共推,到2020年底,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529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44.1%。

一、关于“规范流转合同,完善承包方委托行为”

今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第八条规定:“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下一步,我们将在农业农村部正式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入股)合同示范文本后,督促区县、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逐步规范承包方委托行为的委托流程。

三、关于“逐步建立土地经营权的价格量化评估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中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依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出方或流入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下一步,我们在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承包农户的主观意愿,利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积极引导承包方通过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并逐步建立土地经营权的价格量化评估机制。

四、关于“在渝快办公示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信息”

由于农村承包地的部分信息属于涉密信息,因此不宜在“渝快办”上进行公示。按照此次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统一要求,我市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设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板块,具有拟流转地块信息公示、流转合同签订等功能,能够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日常需要。

五、关于“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发的矛盾纠纷”

按照《2021年全市“3+N”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领域攻坚)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发的矛盾纠纷,我们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土地流转矛盾纠问题排查。通过此次排查清理工作,我们一是要对摸排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一制定切合实际、针对性强的个案处理方案,结案一批遗留重点矛盾纠纷。二是要形成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多层解决,合力推进的调处体系。三是联合多方力量,根据职能职责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在充分保护农民权益的同时,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四是正确引导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行为,加强事前、事中及事后管理,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制度。

此答复函已经市农业农村委路伟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4月16日


联 系 人:刘文鹏

联系电话:89133226

联系地址: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

邮政编码:401121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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