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586号建议意见的答复函
杨尚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庆市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建议》(第0586号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应修尽修”
今年,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工作部署,我们加快《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进程。在修订立法工作中,我们认真学习领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广泛征求基层干部群众、合作社及其成员等意见,推动全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合作社治理能力和水平,做到了“三个坚持”。一是坚持落实上位法要求。将上位法中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规范、新要求落到实处,对现行《实施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增强规范性、可操作性及其与相关法律衔接。二是坚持与我市实际结合。修订《实施办法》,充分提炼和吸纳我市在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策创新、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实践调研情况,重点修改不符合当前我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的有关条款,进一步增强法律条文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关于“突出特色”
我们在立法中充分将重庆农民合作社现状、地方财政、经济发展水平等统筹考虑,在修订《实施办法》时,因地制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促进我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是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上位法明确要求“市、区县(自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实施办法》修订时对此做出相应调整,进一步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职责。二是推进扶持政策法规化。《实施办法》修订时明确区县(自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补助,重点明确农民合作社的用水、用电、用地政策,如建议农民合作社兴办冷藏设施用电按农业用电价格等。
三、关于“系统思维”
我市将修订《实施办法》置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体背景下,综合考量城乡融合发展与农民合作社培育需求,引导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一是坚持总体稳定与微观调整相协调,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理念、框架体系和制度安排,通过修订《实施办法》调整农民合作社范围、吊销营业执照等予以明确规定,做到对上位法的体系构建与衔接细化。二是注重与关联法规、规章有效衔接。在修订《实施办法》过程中,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简化合作社登记程序、用地用电优惠政策等内容,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进行有效衔接。
四、关于“理论先导”
在推进立法过程中,我委注重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是深入开展立法调研。2020年6—11月,我委牵头组成《实施办法》修订调研组,先后赴万州、江津、秀山等10余个区县开展调研,总结提炼我市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二是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为保障《实施办法》修订高质量完成,我委委托重庆大学开展立法工作。目前,正在开展立法调研、评估和论证。三是充分借鉴吸纳外地经验做法。调研组赴上海市、贵州省进行了学习交流,了解其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先进做法,相关经验已写入调研报告,为《实施办法》修订奠定基础。
下一步,我们将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打表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实施办法》修订工作。
此答复函已经市农业农村委路伟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4月17日
联 系 人:赵善硕
联系电话:89133991
联系地址: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
邮政编码:401121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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