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5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朱丽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屠宰废弃物监管的建议》(第0159号建议)收悉,经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2015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58号),扎实推进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2016年7月,原市农委、市财政局印发《重庆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收贮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渝农发〔2016〕155号),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社会单位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市级财政按照乡镇病死畜禽收贮点10万元/个、片区病死畜禽收贮点15万元/个、收贮专用车10万元/辆的补助标准,支持区县建设收贮点、购置收贮专用车。2016年以来,我市在荣昌、永川、黔江、忠县、开州、垫江等6个区县,建成并投入运转6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总投资7500万元,其中吸引社会投资5500万元、政府投资2000万元;市级财政投资4255万元,在19个区县建设收贮点256个、购置收贮专用车48台。
二、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根据《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8〕9号)、《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2008)等规定,将生猪屠宰废弃物解释为“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屠宰产品”和“放弃利用的屠宰产品”。为切实加强监管,2016年1月,原市农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猪肉和畜禽屠宰废弃物监管的通知》(渝农发〔2016〕9号),要求落实养殖场、屠宰场主体责任,加强“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屠宰产品”或“放弃利用的屠宰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同时强化举报核查,严格道口检查,确保病死猪肉和畜禽屠宰废弃物及时无害化处理,确保“问题畜禽或畜禽产品”不流入我市。
按照国家和市里有关文件规定,我委要求相关区县督促屠宰企业,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要求,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屠宰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要求除自建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够自行无害化处理的屠宰企业外,其它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缺乏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屠宰企业,必须就近与无害化处理厂(场)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委托进行无害化处理。但在生产实践中,不排除个别屠宰企业受利益驱使,对本应工业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的屠宰废弃物,进行违法销售处置。2016年以来,全市无害化处理生猪110余万头。
三、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废弃物日常监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农医发〔2016〕14号)、《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521号)等要求,我们建立和实行了病死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通知书》下达告知、监督处理等制度,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了严格监管。按年度开展针对生猪屠宰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专项整治行动,2020年,共发放宣传资料32万余份、媒体宣传报道95次、举办专题培训班378次、培训1.5万人次;全市共查处案件668件,其中移送公安机关9件。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以宣传贯彻新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即将修订出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屠宰废弃物监管,切实强化屠宰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工业炼油等“资源化”利用范围和对象;以启用新开发的“重庆市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为抓手,强化屠宰企业自行或委托无害化处理的“全流程”信息化监控,加强保险和补贴联动机制和信用管理,杜绝以生猪屠宰废弃物为原料“地沟油”加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屠宰场所环境管理,定期检查污染物处理及排放情况,做好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源头控制,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发现违法依法查处。
此答复函已经市农业农村委路伟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4月17日
联系人:向义军
联系电话:89133839
邮政编码:401121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17日印发
版权所有: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主办: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ICP备案:渝ICP备10005495号-7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0000061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6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