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0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赵廷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农村闲置住房规范处置的建议》(第0500号建议)收悉。经与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旅游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盘活农村闲置住房方面出台政策”
(一)制定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发展旅游民宿的政策。为推动城乡闲置资源高效利用,指导全市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助力城市提升和乡村振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发展旅游民宿试点方案》(渝府办发〔2021〕17号),明确了重庆民宿近期发展目标、试点范围和实施主体,提出打造一批示范样板,培育一批旅游民宿品牌,引导一批旅游民宿业态,开展旅游民宿宣传推广,实施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加强旅游民宿行业自律六个方面试点任务,以及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突出政策支撑、优化发展环境四大保障措施。
(二)引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一是因地制宜开展盘活利用。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规〔2023〕1号),鼓励因地制宜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农业、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各区县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二是规范处置农村闲置住房。市住房城乡建委在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鼓励区县采取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在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巴蜀美丽庭院示范片”建设工作中,探索将闲置废弃传统建筑、民居类古建筑和闲置农房等闲置资源推向市场。同时,指导区县城乡建设部门在处置农村闲置住房过程中,积极提供技术支持。
(三)指导区县利用农村闲置房屋打造乡村旅游及民宿示范点。近年来,各区县乡村旅游重点村在市文化旅游委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房屋等资源,打造了一批示范点,建立多种利益联结模式,既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又带动老百姓增加收入。巫溪县古路镇观峰村成功创建入股分红模式,对脱贫户家里有土地、房屋等资产,通过资产入股到乡村旅游经营户中,参与分户实现增收。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实现利润300万元,为村集体创收20万元。酉阳县车田乡打造猫头坝等乡村旅游示范点4个,并改造农户闲置房屋为乡村民宿、农家乐等,各村集体实现年收入20—100万元。巫溪县红池坝镇茶山村创建乡村旅游资产收益模式,整合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租用柑子坪4家农户四合院,引进宁之源公司将其打造成民宿接待中心—云中客栈,吸纳脱贫户就业6人,自营业以来脱贫户务工增收7000元,公司每年向村集体分红6万元,并按住房面积付给脱贫户租金1.2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发展旅游民宿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发展旅游民宿试点工作,继续打造一批旅游民宿试点示范项目;强化招商引资,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经营活力,创新股权分红机制,盘活农村闲置房屋资源;创新要素融合,培育旅游民宿多元业态;加强等级民宿评定,并加强管理,推动旅游民宿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关于“继续执行房屋复垦后购买养老保险的政策,提高村民复垦的积极性,批量消除闲置住房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求,我市已全面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现了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我市年满16周岁以上的居民,无论户籍,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的或没有就业的,符合参保条件后均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规定,中央统一制定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并将对不符合全国统筹要求的地方政策进行清理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二是为贯彻落实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规定,我市征地安置人员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包括征地安置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已同步调整实施,新政策规定征地安置人员被征地后按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安置人员均不再按照我市原有的地方政策规定的参保缴费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农村闲置住房处置”人员继续执行原地方政策将引发征地安置人员的攀比,不利于征地工作的推动。三是我市原有地方政策的参保必需条件中没有“房屋须进行复垦”的规定。
下一步,对于“农村闲置住房处置”的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求,我们将加强对各区县的工作指导,积极宣传养老保险政策,引导年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规定,按照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在其耕地被征收确定为安置人员后,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规定享受缴费补贴,做到缴费补贴应补尽补。
此答复函已经市农业农村委刘贵忠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5月5日
联 系 人:王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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