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82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刘宗伦委员:
您提出的《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第0821号提案)收悉。经与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深入调查农村闲置宅基地、农房现状和闲置情况,细致分析其对人居环境、资源浪费、安全隐患等方面造成的影响,提出了关于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房屋助推乡村振兴的相关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全面提速落实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中央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明确要求。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我市将不动产确权登记作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基础性工作,于2010-2012年集中开展了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工作,共计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含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证书8.04万本,发放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书660万本,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颁证“应发尽发”。
为进一步推进大足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我们指导大足区制定了《大足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1+3”政策体系,有效探索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的改革路径。一是通过加强宅基地登记颁证,完善了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二是通过明确有偿使用对象、适用范围和计费标准,探索建立了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三是通过引导农民以地票等方式有偿退出,探索了宅基地资源有偿退出机制。四是通过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完善了宅基地管理相关制度。试点累计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31.5万宗。
为进一步探索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机制,2019年已争取国家层面将梁平区纳入全国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改革试点区县。市委、市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0〕1号)提出,将“稳妥推进梁平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纳入2020年“三农”领域重点工作任务。下一步,我们将在农业农村部的指导下,积极稳妥开展探索,指导试点区县切实做好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实证依据。
关于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所涉及的租赁权,国家尚未明确将其纳入物权范畴,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还需上位法支撑。当前可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关于“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中“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发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的有关规定,采取签订租赁合同方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家从制度层面畅通了进城落户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合法通道。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我市积极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印发了《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末,全市22个区县成立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25个区县将交易服务窗口延伸到乡镇和村级。
为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我市地票制度对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农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以确保其充分满足农业生产条件。建设用地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减少建设用地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除优先用于农村发展留用面积之后的指标,还可纳入“地票”进入市场交易,丰富了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现渠道。为切实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加快完善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0月印发《重庆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方案》,要求各区县于2019年底启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工作。
为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农业农村部明确要求在坚持土地公有制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管理、用途管制、市场监管和传统村落保护等法律政策底线的前提下,政府要鼓励各地创新机制,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提供支持。
三、关于“建立闲置宅基地和房屋数据库系统”
上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后,我市建立了土地、房屋数据库及宅基地和农房日常登记工作机制,将登记管理作为不动产常规登记业务,保障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持续进行。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建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乡镇政府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乡镇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盘活利用工作,需在区县政府领导下,建立区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我市正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对工作机制作进一步完善。关于将宅基地纳入区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管理,目前还缺乏相关法律和政策支撑。
四、关于“积极探索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多元化利用”
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将多形式、多渠道盘活利用作为宅基地改革探索的重要任务进行安排部署。鉴于宅基地对广大农民群众住房保障功能的特殊性,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盘活利用工作要突出服务乡村振兴、守住底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等。在盘活利用模式上,要求因地制宜选择,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多类主体参与盘活利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
我市在探索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多元化利用方面出台了多项政策。原市国土房管局、原市规划局、原市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渝国土房管局发〔2017〕6号)鼓励农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他条件发展餐饮、住宿、停车、购物、娱乐等乡村旅游。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盘活农村宅基地提供政策支撑。市农业农村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渝农发〔2019〕85号)要求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模式。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农房合作社,通过自营或联营等形式开办特色民宿,盘活农民闲置房屋;支持城郊村、产业园区内的村因地制宜发展物业经济,在符合用地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地块投资建设厂房、门面、市场、车库等,通过招标出租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内通过土地股份合作方式聚集资源要素,对外通过产业项目,引入城市工商资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开展合作经营。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积极指导区县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改革探索试点,认真总结经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有效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助推乡村振兴探寻路径。
此答复函已经市农业农村委路伟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及时反馈市政协提案委。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5月8日
联 系 人:周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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