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276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漆远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用好“三权分置”政策促进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建议》(第0276号提案)收悉。经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明确要求。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您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难点和原因分析,提出用好改革政策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强化农村集体的主体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在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中充分赋予村民小组对农户宅基地申请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公示并提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查的权利,将集体经济组织对资格权的认定、分配、选址等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前置审查,确保了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我市大足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中,在基层政府的指导帮助下,充分发挥了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权,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流转、退出等环节审核、管理和监督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并将多形式、多渠道盘活利用作为宅基地改革探索的重要任务进行安排和部署。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盘活利用工作要突出服务乡村振兴、守住底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等。在盘活利用主体上,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二、关于“统筹规划和集中整治”
为切实加强土地资源利用管理,服务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战略,我市规划等部门强化规划引领,围绕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着眼产业发展、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需求,以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和乡村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规划编制实施,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提供规划支撑。市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实用性规划编制管理的通知》(渝规资〔2019〕831号),指导各区县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统筹资源保护、生态修复、文化传承、经济发展、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防灾减灾等内容,合理安排农村各类用地。支持区县结合“三调”成果,梳理农村闲置土地、房屋情况,在产权明晰、充分征求相关权益人意愿的前提下,在村规划中规划为居住用地、产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混合用地等用途,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
为全面提升规划水平和标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印发了《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和《重庆市优秀村镇规划设计及实施项目选编(2016-2018)》,并扎实开展规划师下乡,分三批选派39名规划师赴基层驻村开展规划技术服务工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师下乡工作的通知》,联合市住建委等部门出台《关于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的实施意见》(渝建〔2019〕394号),开发了“重庆乡村规划APP”,搭建起信息交流平台,编印规划师下乡工作动态8期、规划师下乡季刊3期。在提升乡村规划水平、助推乡村振兴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庄内空闲地”,并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进一步明确了从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批、确址到开工查验及建房完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的严格程序。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明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渝农发〔2019〕85号),要求积极探索多种形式集体经济发展模式,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建专业施工队伍,承担小微型农田水利、机耕道路、土地整治、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护。从政策上支持了基层组织依法依规参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工作。
三、关于“认定资格权应当首重公平”
我市在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探索中,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2016年,在指导大足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宅基地“三权分置”等改革试点中,原市农委针对改革试点区域专门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及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渝农办发〔2016〕101号),要求成员资格认定及收益分配,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坚守底线”“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基本原则。2018年,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市农业农村委制定出台《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农发〔2018〕325号),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尊重民意”“因地制宜”等原则,将公平、公正作为基本要求体现在具体认定程序中,对推进多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的农业农村改革,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关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纠纷”
建立农村宅基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依法维护农村宅基地各权利人合法权益,是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为明晰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产权,我市将不动产确权登记作为宅基地“三权分置”基础性工作,现已基本完成。2010-2012年,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市集中开展了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工作。共计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含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证书8.04万本;发放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书660万本,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颁证实现“应发尽发”。目前,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属于行政审批、行政监督和行政管理工作范畴,重点应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集体经济组织事权,加强工作指导、管理和监督,强化对违法用地的责任处罚。对因宅基地审批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应主要通过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渠道解决。对村民住房产权流转民事主体间产生的非行政管辖事项的纠纷,应主要通过基层组织调解解决,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积极指导试点区县稳妥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试点,认真总结经验,为促进农村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和助推乡村振兴探寻路径。
此答复函已经市农业农村委路伟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及时反馈市政协提案委。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5月7日
联系人:周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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