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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65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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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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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昌耀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建议》(第0650号提案)收悉。经与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和完善屠宰生产许可退出机制”

2021年,国务院全面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将《重庆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纳入立法调研项目。目前,我委已启动《重庆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制定工作,将认真研究畜禽屠宰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具体变化,充分征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建议,吸收借鉴其他省市典型经验做法,探索扩大《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对生猪、牛羊、家禽等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并建立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动态退出机制。

二、关于“下放畜禽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制定权限”

根据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八条规定,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我委将结合《重庆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制定工作,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探索畜禽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试行下放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程序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确认后实施。小型畜禽屠宰场点应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2009)等有关规定以及动物防疫、环保排污、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备案等相关要求。

三、关于“强化畜禽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和明确小型屠宰场点监管细则”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目前,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已起草《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2022年2月25日公开征求意见),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履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遵循规范操作、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做好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正式出台后,我委将及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畜禽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兽医卫生检验、产品质量追溯、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同时,结合《重庆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制定工作,出台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明确小型屠宰场点总量要求、设置标准、供应范围、检疫监督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小型屠宰场点监管。

下一步,我委将以制定出台《重庆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为契机,完善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优化屠宰产能布局,鼓励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强化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建设;探索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压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屠宰全过程管理制度,实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此答复函已经市农业农村委路伟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政协提案委。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6月2日  

联系人:付强

联系电话:89133293

邮政编码:401121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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