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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82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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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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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边角或小规模农村撂荒地利用的建议》(第0825号提案)收悉。经与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出台边角或小规模撂荒地流转使用相关细则”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对包括撂荒耕地在内的耕地流转作出相关规定。一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二是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三是针对部分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后,加剧“非粮化”倾向等问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并规定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规范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是针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一定风险的问题,专门增加了加强流转风险保障的相关内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按照市场机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大程度防止耕地撂荒。鼓励社会各界到农村流转撂荒耕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解决农户后顾之忧。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指导流转双方将防止耕地撂荒要求纳入流转合同内容,强化约束监督。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将盘活农村撂荒耕地作为发展乡村产业的有效途径,激发乡村振兴活力。

二、关于“建立乡镇、区、市级撂荒地土地信息平台,详细阐明撂荒地的位置、面积、可能的土地用途,接入主流媒体或政府信息平台,供需求者查询”

我市人口多、耕地少,排查利用撂荒耕地、充分挖掘利用闲置资源十分重要和紧迫。今年,我委印发《加强耕地撂荒排查整治利用工作方案》,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结果为范围,运用遥感信息化监测方式清理疑似撂荒耕地数据,通过现场排查和信息化手段摸清撂荒耕地现状。目前,我们已将全市5亩以上撂荒耕地图斑数据反馈区县,各地正在抓紧核查,逐村逐户摸清底数。同时,建立了市、区县、乡镇三级撂荒地台账,并明确位置、面积等信息以及复耕复种用途。但鉴于撂荒耕地信息涉及农户私人信息,现阶段只能内部查询,暂未进行对外公布。

下一步,我们将组织各区县加快现场核查,摸清全市撂荒耕地现状,清单化责任制盘活利用撂荒地,最大程度挖掘我市耕地潜力,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同时,依托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和各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免费提供各地土地流转信息。

三、关于“建立网上撂荒地供需协议签署平台,明确撂荒地出让方、受让方、政府监管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目前,我市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网上交易。《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明确了土地流转出让方、受让方、政府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是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达成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二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三是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依法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四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同等条件下,原受让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五是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可以催告承包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自收到催告后十五日内未解除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依法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推进撂荒耕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

四、关于“建立网上撂荒地开发使用年审制度,以确保撂荒地开发没有违反政府的相关政策”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四章“流转合同”部分,已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有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包括要确定流转土地的用途,特别是对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行为,明确发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2022年4月28日,我委召开全市开展撂荒耕地现场核查利用任务交办区县视频会,进一步明确了撂荒耕地利用及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控要求,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油、菜和饲草料等(一年生禾本科作物)生产,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压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落实市、区县、乡镇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强化工作统筹,完善监管机制,全面加强耕地用途管制,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最大限度盘活利用撂荒耕地,使撂荒耕地变成“希望田”。

此答复函已经市农业农村委路伟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政协提案委。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6月21日 

联系人:陈丽丹

联系电话:89133847

联系地址: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

邮政编码:401121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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