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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90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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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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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竹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石柱县边远山区设立生猪点屠宰场的建议》(第0907号提案)收悉。经与石柱县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立定点屠宰场”

目前,我国生猪屠宰产能严重过剩。全国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5765家,设计屠宰产能为9.87亿头/年,2020年实际屠宰量1.90亿头,平均产能利用率不足20%;规模以下屠宰企业平均产能利用率仅为7.5%。重庆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139家(其中石柱县2家),设计屠宰产能为3000万头/年,2021年实际屠宰检疫生猪677万头,产能利用率22.6%。

2019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农牧发〔2019〕34号),要求“从严审批定点企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县为单位计算,只减不增。其余生猪屠宰企业设立,必须符合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2013年修订)中规定的‘设计年屠宰生猪能力不低于15万头’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置规划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严格审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并及时将新建生猪屠宰企业名单报农业农村部公布。”经咨询农业农村部意见,新增生猪屠宰厂要求年屠宰生猪100万头以上且一体化经营。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要求“鼓励地方新建改建大型屠宰自营企业,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2021年,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下一步,我委将以制定出台《重庆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为契机,启动全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制订工作,出台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明确小型屠宰场点总量要求、设置标准、供应范围、检疫监督等内容。探索建立畜禽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在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2009)等有关规定以及动物防疫、环保排污、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备案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试行下放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制订,按程序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确认后实施。

二、关于“协助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定点屠宰证书等”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4.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二十七和二十八条规定“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3.设施设备清单;4.管理制度文本;5.人员情况。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目前,我市行政审批事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均已制定了办事指南,纳入了“渝快办”(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实现了在线办理。下一步,我委将持续加强对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培训指导,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工作能力和水平。

此答复函已经市农业农村委路伟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政协提案委。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6月24日

联系人:付强

联系电话:89133293

邮政编码:401121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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