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区县、乡镇)三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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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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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区县、乡镇)三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 备注 |
311 | 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发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 市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12 | 宣传饲料安全知识、指导合理使用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13 | 渔事纠纷调解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14 | 渔船事故处理服务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第八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15 | 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监测、预报和预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第五条第二款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十四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16 | 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三)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3.《重庆市编委关于完善市农委8个事业单位宗旨和职责任务的通知》(渝编办〔2016〕367号)重庆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重庆市马铃薯脱毒研究中心、重庆市土壤肥料测试中心)宗旨和职责任务 二、职责任务 1.提供种植业技术推广与技术服务。主要包括种植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与开发创新、试验、示范和推广,指导种植业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17 | 农业市场信息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18 | 水产品及渔用饲料、渔用药物委托检验、检测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2.《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重庆市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更名的复函》(渝编办〔2016〕425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19 | 渔业养殖生产技术指导与病害防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20 | 主要农作物引种备案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第四十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的,引种者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市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21 | 农药登记试验(非新农药)备案 | 1.《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2.《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第二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第三条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第十六条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 |
市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22 | 畜牧技术培训推广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2.《重庆市编办关于明确重庆市畜牧科学院宗旨和职责任务和复函》(渝编办〔2014〕101号)承担畜牧科技转化工作。主要包括开展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基层农技人员和农民培训、畜牧检测、技术推广与咨询服务等。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23 |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报案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2号)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24 | 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技术推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25 | 外来生物入侵监测预警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农办发〔2005〕9号)第二条 (五)在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当地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管理与防治工作的业务牵头部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26 | 组织推广农业机械安全防护技术 | 《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职能的批复》(渝农机发〔2001〕56号) 组织推广农机安全监理技术。 | 市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27 | 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推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2.《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级兽医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渝编办〔2006〕603号)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28 | 兽药检验检测服务 | 1.《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2.《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级兽医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渝编办〔2006〕603号)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 承担动物产品和兽药饲料的检测检验工作。 |
市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29 | 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 |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2008〕1号)第三条 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修理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构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30 | 农机质量信息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8年第3号)第十九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
市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31 | 特定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调查及结果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2.《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业部令第69号)第四条 质量调查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安全监理等机构配合。调查涉及地区的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
市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32 | 农业科技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2.《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四)组织、指导农业机械新技术的研究推广、教育培训。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33 | 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 | 1.《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科学院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渝编〔2006〕9号)。 2.《重庆市编办关于明确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宗旨和职责任务的复函》(渝编办〔2014〕100号)。 |
市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34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2.《农业部关于认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公告》(农业部公告1346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35 | 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和示范推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36 |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企业生产信息录入和公众查询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一、总体要求 (一)加快建设覆盖全国、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6〕8号)一、总体要求 (一)全面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健全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加快构建统一权威、职责明确、协调联动、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保障公众消费安全。 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三品一标”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农发〔2017〕154号)三、扎实做好“三品一标”发展重点工作 (三)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加快覆盖广泛、共联共享的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服务平台建设,扩大试点规模,优化系统功能,统一技术规范。加快推进“三品一标”信息化建设,把“三品一标”监管服务纳入全市追溯大平台。鼓励“三品一标”生产经营主体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生产管理,实现生产经营电子化记录和精细化管理,推动“三品一标”产品率先建立全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实施追溯管理。 4.《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农质发〔2018〕9号 )二、工作目标 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国家追溯平台,健全数据规范,实现数据互通,确保平台稳定,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动实现全国追溯“一张网”。农业系统认定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100%纳入追溯管理,实现“带证上网、带码上线、带标上市”。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规模生产主体及其产品率先实现可追溯。将国家追溯平台建成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应用能力进一步提升。 5.《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农质发〔2018〕10号 )二、挂钩任务 (一)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工作挂钩;(二)与农业品牌推选挂钩;(三)与农产品认证挂钩;(四)与农业展会挂钩。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37 | 重庆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志)真伪查询服务 |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将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总站分设为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职责和编制人员划分的实施意见》(渝农发〔2007〕180号)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负责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网络信息系统管理。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38 | 开展动物卫生监督110联动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2.《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将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总站分设为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职责和编制人员划分的实施意见》(渝农发〔2007〕180号)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承担动物防疫监督110联动工作。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39 | “12316”三农服务热线电话 | 《农业部关于开通“12316”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的通知》(农市发〔2006〕10号)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信息产业部《关于核配农业部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的函》(信部电函[2006]66号,见附件),统一申请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通“12316”专用号码。 | 市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40 | 农业信息化新技术推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41 |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技术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42 | 农民体育工作指导与赛事组织 | 《农业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发〔2017〕11号)(七)健全农民群众身边的健身组织。各级体育部门和农业部门要积极支持指导农民体育协会和农村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农业企业、农业园区成立基层农民体育组织,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进资源整合利用,共同解决基层农民体育组织在人、财、物和科学健身指导等方面的问题。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43 | 农药使用指导服务与事故处理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第三十八条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44 | 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45 | 农业机械事故调解处理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46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农业部第13号令)第十六条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47 | 家庭农场主培训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三、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 (十三)支持人才培养引进。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力争到“十三五”时期末轮训一遍,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 2.《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八、完善家庭农场人才支撑政策。各地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确立培训目标、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实效,有计划地开展培训。 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性意见》(渝农发〔2013〕248号)三、工作推进措施(五)加强人才培养。按照“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研究制度培养规划,加快建立市、区(县)两级家庭农场人才培养体系。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将家庭农场人才培养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范围,研究制定中长期培养计划,着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48 | 养蜂技术培训服务 | 《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 区县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49 | 农药使用技术培训服务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 区县级、乡镇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50 | 产地证明出具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 乡镇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51 | 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 |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9项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牧办〔2019〕30号) 各级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实施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方式。 |
市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52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受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八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第七条 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
市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353 |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受理、初审 | 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第6号)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2.《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绿色食品地方工作机构许可审查职责的通知》(中绿审〔2018〕55号)附件1 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标志许可审查工作条件和工作职责,(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次申请的综合审查、专家评审和颁证决定,续展申请的综合审查(抽查)和颁证决定。(二)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次申请的受理审查、现场检查和初审,续展申请的受理审查、现场检查、初审和综合审查。(三)省级工作机构可授权委托有条件的地市县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市县级工作机构)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次申请和续展申请的受理、组织现场检查或其中部分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市农业农村委 | |
460 |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共用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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