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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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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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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实施部门
1 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发布 公共服务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市级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 农业信息化新技术推广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3 渔业养殖生产技术指导与病害防治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4 农药使用技术培训服务 公共服务 1.《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区县级、乡镇级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5 主要农作物引种备案 公共服务 1.《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第四十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第四十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的,引种者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6 养蜂技术培训服务 公共服务 1.《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八条《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区县级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7 工商企业租赁农村土地备案 公共服务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第四条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六) 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2.《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渝农发〔2015〕283号二、加强规范管理 (二)加强事前监管 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制度。租地1000亩以内的要按照面积的多少,在区县(自治县)级以下备案,超过1000亩的在市农业委员会备案。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8 宣传饲料安全知识、指导合理使用饲料 公共服务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9 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 公共服务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牧办〔2019〕30号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牧办〔2019〕30号) 各级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实施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方式。2.《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1.《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9项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 市级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10 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监测、预报和预防 公共服务 1.《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三款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第五条第二款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十四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11 农药登记试验(非新农药)备案 公共服务 1.《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第二条2.《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第二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第三条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第十六条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2.《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1.《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12 农药使用指导服务与事故处理 公共服务 1.《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第三十八条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13 农业市场信息发布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14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受理、初审 公共服务 1.《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绿色食品地方工作机构许可审查职责的通知》中绿审〔2018〕55号2.《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绿色食品地方工作机构许可审查职责的通知》(中绿审〔2018〕55号)附件1 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标志许可审查工作条件和工作职责,(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次申请的综合审查、专家评审和颁证决定,续展申请的综合审查(抽查)和颁证决定。(二)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次申请的受理审查、现场检查和初审,续展申请的受理审查、现场检查、初审和综合审查。(三)省级工作机构可授权委托有条件的地市县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市县级工作机构)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次申请和续展申请的受理、组织现场检查或其中部分工作。2.《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第6号第五条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第6号)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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