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4年)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4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1 | 乡村兽医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法规名称:《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备案为乡村兽医:(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等相关专业学历;(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2. 违反《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2 | 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兽药进口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兽药进口申请表; (二)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五)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六)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式样。 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的,还应当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情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3 | 在检查站或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七十五条 条款内容: 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一)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二)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2. 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2.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3. 《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4 | 对强制免疫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一)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二)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2. 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2.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3. 《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5 | 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依据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2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一)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二)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2. 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2.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3. 《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6 | 植物检疫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检疫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植物检疫信息系统,加强植物检疫队伍和设施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植物检疫相关工作。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一)进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和存放等场所,实施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二)依法查验植物产地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和复制与植物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2.违反《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的情形: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2.《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三条 。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
7 | 对市外输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对市外输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以下证明材料和标志:(一)对运输乳用、种用动物的,查验动物检疫证明、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检测报告、畜禽标识;(二)对运输非乳用、非种用动物的,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备案手续、畜禽标识;(三)对运输动物产品的,查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备案手续、检疫标志。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情形: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4.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三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3.《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4.《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8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42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情形: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4.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3.《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4.《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9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七十四条 条款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第 条款号:七十六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0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1 | 对种子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12 | 对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依据进口登记过程中复核检测确定的质量标准进行。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13 | 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14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15 |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16 |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17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8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19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依据文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20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第(一)至(四)项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21 | 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22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2.违反《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3)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4)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2.《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23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十八条 条款内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24 | 扣押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25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第(四)、(五)项 条款内容: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26 | 对拒不改正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扣押拖拉、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27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 条款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28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29 |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30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0号 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条款内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农产品生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31 |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五条 条款内容: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32 | 暂扣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33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42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34 |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35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和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36 |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37 | 查封、扣押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38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39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40 |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条款内容: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4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条款内容: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42 |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43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44 | 封存、没收、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名称:《植物检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45 | 对收购、加工、销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生产性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条款号: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46 | 对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条款号:第八十五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47 |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2020年第6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48 |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一百零一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市农业农村委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49 | 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一百零二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50 | 对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条款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51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九十四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52 |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53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九十六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54 | 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条款号:第七十六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55 | 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 依据文号:5届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3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条款内容:(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56 | 对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 依据文号:5届重庆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3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条款内容:(一)在禁捕区域内进行生产性捕捞,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57 | 对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条款号:第七十四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58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42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59 |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一百零七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60 | 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实施兽药产品追溯,以及未按照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或未实施冷链贮存、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1.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实施兽药产品追溯,以及未按照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或未实施冷链贮存、运输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26号 条款号:第五十九条 条款内容:2.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61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42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区县级,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62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43号 条款号:第七十八条 条款内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情形:(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2.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63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 | 区县级,市级,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64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 条款号:第七十八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65 | 对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66 |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25号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67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条款号: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68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条款号:第九十四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69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条款号:第九十三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70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条款号:第九十二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71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农村令2020年第4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6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8号 条款号:第八十八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72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国家质检检总局令第12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73 |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八十二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船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料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配置或者拆除、擅自改装排放控制装置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一百零六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74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条款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75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76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77 | 对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55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应当提供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55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六十三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78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六十七条 条款内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79 |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六十六条 条款内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80 | 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六十五条 条款内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81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六十二条 条款内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82 |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六十一条 条款内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83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六十条 条款内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84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五十九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85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五十六条 条款内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86 |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一百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87 |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88 |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89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90 | 对申请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申请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同类申请。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91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伪造、变卖或者出具虚假免疫证明、养犬证(犬牌)的,由兽医部门、公安部门按职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92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93 |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条款号:第五十一条 条款内容: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七十一条 条款内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94 |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95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96 |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97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七十五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重府令第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向基本农田实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有害垃圾的,由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视其情节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98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重要栖息地界标和在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地区设置的警示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重要栖息地界标和在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地区设置的警示牌。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99 | 对破坏野生栖息环境或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十七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或者在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00 | 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01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02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06年第70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03 | 对未保存、建立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04 | 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0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06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条款内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07 |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08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09 | 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依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四条 条款内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10 | 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1.农业部令第5号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经营用国务院农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11 | 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12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13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14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七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15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六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16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五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17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18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19 | 对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一条 条款内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20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条 条款内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21 |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22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四条 条款内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23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24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25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条款号: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条款号:第三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26 |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223年第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27 | 对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规定的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的。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条款号:第九十九条 条款内容: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28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29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30 | 对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31 |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在免疫档案中如实载明动物防疫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在免疫档案中如实载明动物防疫相关信息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32 | 对《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二)从市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进入的;(三)输入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检疫或者隔离观察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33 | 对《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输入种用、乳用动物没有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的;(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途经本市,未按照要求经指定道口进入或者指定路线过境的; (三)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34 |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或者没有建立完备检测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或者没有建立完备检测记录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35 | 对动物屠宰场所经营者在屠宰时未回收畜禽标识,或者回收畜禽标识不交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屠宰场所经营者在屠宰时未回收畜禽标识,或者回收畜禽标识不交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置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36 |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四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37 |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四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38 | 对不履行动物疫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一百零八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39 | 对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对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或者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一百零六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40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一百零六条 条款内容: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41 |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42 |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一百零四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43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一百零三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44 |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45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一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06年第70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46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依据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47 | 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第二项 条款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48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49 | 对假冒、伪造、买卖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处罚。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50 | 对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51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52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53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54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查验或者检验的;(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5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56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57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再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58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59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60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61 | 对买卖、出租、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买卖、出租、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62 | 对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63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64 |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八条 条款内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65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三条 条款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66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一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67 |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68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69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70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71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5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试验结果和对试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试验单位和责任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并撤销相应试验的资格。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九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72 | 对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5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终止试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73 |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1.《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 条款内容:《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74 | 对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六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75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76 | 对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九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77 | 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78 |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条款内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79 | 对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80 | 对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81 | 对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82 | 对渔业船员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后四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九)不得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按照规定值班。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环境、航行与导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邻近船舶使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83 |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应急预防措施。第四十二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五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84 | 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8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86 |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或《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87 | 对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34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88 |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89 |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90 |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91 |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92 |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93 |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94 | 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34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95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96 |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97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98 | 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199 |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00 |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或借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01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02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03 | 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34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04 |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05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 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二) 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06 |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或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07 | 对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或者排放油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二) 排放油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08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有下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09 | 对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或者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10 | 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11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12 | 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将采取的补救措施告知市或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13 |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14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15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四条 条款内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16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17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18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19 | 对《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违反渔业行政管理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的,没收渔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天然水域占为己有,向渔民收取费用或者分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批准生产水产苗种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从事渔业养殖生产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或不符合安全标准渔药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取得养殖证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或强制拆除养殖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引进水产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20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21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22 | 对《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炸鱼、毒鱼、电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渔船上放置炸药、毒药、电捕渔器的,予以没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或者销售、收购、经营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规定采卵捞苗或者捕捞怀卵亲体的,没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23 | 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特别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或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并处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被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两年内不得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二)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或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并处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三)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轻微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给予警告或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可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三个月以下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的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24 | 对《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所列其他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四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一)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二)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三)出借、挪用牌照、驾驶证、操作证的;(四)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五)不按规定牵引农业机械或拖带挂车的;(六)违章载人或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七)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的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25 | 对《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操作证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二)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三)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结构或性能的;(五)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七)一年内违章记录超过五次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的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26 |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纠正;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的情形:(1)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五、第四十九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27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操作证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六)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操作证的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一条 条款内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28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条 条款内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操作证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一) 证照手续不齐驾驶或操作作业机械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29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30 | 对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条款内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31 |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十四条 条款内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32 |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柑桔非疫区建设与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柑桔种苗经营者应当建立柑桔种苗经营档案,载明种苗来源、品种、数量、销售流向等内容。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柑桔非疫区建设与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个人进入非疫区,不得携带未经检疫合格的柑桔种苗、果品。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运植物、植物产品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柑桔非疫区建设与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条款号:第二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33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42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34 | 对冒用、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42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35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42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36 | 对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10年第7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条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37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条款号:第三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38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场所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场所未按照规定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场所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场所未按照规定消毒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39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40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一百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41 |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10年第7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九十九条 条款内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42 | 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19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43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19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3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43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九十二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44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45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1.农业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五十一条 条款内容: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46 |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八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47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十四条 条款内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四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48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二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十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49 | 对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 条款号:第八十一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50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 条款号:第七十二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51 | 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 条款号:第七十二条第六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区县级,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52 | 对为违法从事生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42号 条款号: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53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42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54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42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55 | 对动物饲养人实施禁止免疫病种免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条款号:第五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林业、公安、交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街道和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疫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免疫病种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56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药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十四条 条款内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六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57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野生动物相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五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58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四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59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60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61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62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63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64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林业、渔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65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66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四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67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68 | 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 条款号:第八十五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 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条款内容: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69 | 对农作物种子企业审定试验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 条款号:第八十三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70 | 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 条款号:第八十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区县级,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71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1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二)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 条款号:第七十七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
区县级,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72 |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 条款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区县级,市级,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73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 条款号:第七十五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区县级,市级,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74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 条款号:第七十四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区县级,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75 | 对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禁止招用的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三条 条款内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76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二条 条款内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77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九条 条款内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78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79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80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六条 条款内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81 | 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82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83 |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条款内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84 |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85 |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86 |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87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88 | 对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一条 条款内容: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89 | 对使用农药及其他有毒物毒杀、捕捞水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六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使用农药及其他有毒物毒杀、捕捞水生物的,由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90 | 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十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形: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91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形: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92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形: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93 | 对向库区流域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或者在三峡水库175米淹没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条款内容:(三)向库区流域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或者在三峡水库175米淹没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网箱养殖设施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94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95 | 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船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对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船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其停航整顿;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96 | 对船舶航行时不按规定标明、擅自涂改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航行时不按规定标明、擅自涂改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97 | 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明火作业,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浮动设施进行明火作业,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98 | 对船舶主机、舵机、锚机等机器和船体坏损,消防、救生等设施设备失效、不全航行,或不按规定配备通讯、助航设备、视频设施以及相关安全保卫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一)船舶主机、舵机、锚机等机器和船体坏损,消防、救生等设施设备失效、不全航行的;(二)按规定应当配备、使用而未配备、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通讯、助航设备和视频设施,以及相关安全保卫设施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299 | 对不具备载客条件的渔船私载旅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货船、渔船、乡镇自用船舶等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私载旅客的,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00 | 对《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超额、超载、超速、超时、超越航线驾船;(二)抢航、抢漕、抢档;(三)违反规定人畜混装;(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或者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五)不遵守水上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告的;(六)不正确使用声、光信号和其他信号的。对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检测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01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者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7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7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02 | 对《重庆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渝府令第102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场)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渝府令第102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定点屠宰标志牌、资格证书、肉品检验印章。第十六条 从事生猪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饭店、餐厅、食堂,销售、储藏、运输、加工、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前款所列的各类经营者必须建立生猪产品进货登记制度,并保存有关原始凭据备查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渝府令第102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遵守以下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03 | 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实验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渝府令第195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将实验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04 |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05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一百零六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 |
区县级,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06 | 对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13年第5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一百零六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07 |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 条款号:第三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08 | 对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农村部令第19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九十五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09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一百零五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农村部令第19号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九条 使用 |
区县级,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10 | 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一百零五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17年第8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动物诊疗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11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二条 条款内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12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1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13 | 对《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必须结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及债权债务,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的专项资金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处五十至五百元的罚款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费、租金、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14 | 对《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产,除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全体成员统一发包外,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经营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第三款 禁止采取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行为发包或出租集体资产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下列事项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确定;(四)重要资产购置、处分和重大投资项目;(五)较大数额的举债;(六)用其他资产进行担保;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民的任免;(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15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16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17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18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条 条款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19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九条 条款内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20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五条 条款内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21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四条 条款内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22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等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23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24 |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25 |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29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26 | 对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无防火设施,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三个月到六个月:(一)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无防火设施的;(二)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的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27 | 对违规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6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28 |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6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29 |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6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30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九条 条款内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31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依据文号: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 条款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条款号:第九十三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区县级,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32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六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33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项 条款内容: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34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四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35 | 对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二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蚕种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68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36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一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蚕种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68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第二款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或者发布广告推广。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蚕种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68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37 | 对非法推广未经登记的农业生产资料新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法推广未经登记的农业生产资料新产品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追缴和没收产品及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38 | 对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39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40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41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42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43 | 对转手销售进口兽药,超出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六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44 | 对《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45 | 对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六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46 | 对违反兽用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47 | 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第十六条 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经政府分发获得的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26号 条款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48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49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二条 条款内容:本法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条第四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50 |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4〕5号) 条款号:第74项 条款内容:草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4〕5号) 条款号:附件 第73项 条款内容: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_x000D_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_x000D_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351 |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 依据文号:﹝五届﹞第143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区域、种类、规格、数量和渔具捕捞。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条款号: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352 |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4〕5号) 条款号:附件第78项 条款内容: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条款内容: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第九十三条 条款内容: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353 | 人工繁育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依据文号:(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354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04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04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但未经法定评估机构审评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4.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6.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55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04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356 |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04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57 | 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0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358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条款内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不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2.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6. 擅自收费;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
359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条款号:第五十一条 条款内容: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2. 违规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3.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4、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5. 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360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35号 条款号:附件序号26 条款内容:下放给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实施。市农委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2. 违规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3.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4、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追责情形。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36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362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 条款号:第五十二条 条款内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363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 条款号:第九十三条 条款内容: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364 |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但未经法定评估机构审评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4.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6.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365 | 权限内肥料登记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366 | 肥料登记初审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肥料登记,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 条款号:第七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 条款号:第十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367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4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68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3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 条款号:附件第176条: 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规设定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许可;2、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伪造、变造、倒卖牌证。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一条。3.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369 | 渔业船舶登记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8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12.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3.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14. 违反规定发放渔业船员证书的;15. 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16.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17.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370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371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8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12.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3.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14. 违反规定发放渔业船员证书的;15. 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16.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17. 其他。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发放渔业船员证书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372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植物检疫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98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植物检疫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98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5.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3.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三条。 |
373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9〕6号) 条款号:附件第18项: 条款内容: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处理决定: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66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但未经法定评估机构审评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4.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6.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三: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74 | 农药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16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375 | 农药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条款号: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四条“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等法律法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四条“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等法律法规规定。 |
376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16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377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6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6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378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6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6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379 |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6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6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
380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05号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条款内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381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 条款号:附件第176项 条款内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规设定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许可;2. 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3.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伪造、变造、倒卖牌证。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一条。3.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382 | 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初审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33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者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4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83 | 农药登记初审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农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16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十一条: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高农药标准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384 | 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24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 国家级,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385 | 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植物检疫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98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实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种苗 |
国家级,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对不符合法定行政许可调剂按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二不举行听证;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再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4.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6.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3.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三条。 |
386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兽药广告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广告法》第四十五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387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5〕11号) 条款号:附件1第41项: 条款内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兽药生产许可证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兽药生产许可证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88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兽药经营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经营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兽药经营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兽药经营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6. 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389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36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但未经法定评估机构审评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4.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6.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90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36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但未经法定评估机构审评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4.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6.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91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不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9. 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行政许可;10.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11.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12.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392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04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07﹞33号) 条款号:附件2 条款内容:《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项:“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但未经法定评估机构审评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4.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6.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93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04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3〕44号) 条款号:附件第29项: 条款内容: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但未经法定评估机构审评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4.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6.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94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09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3〕44号) 条款号:附件第31项: 条款内容: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但未经法定评估机构审评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4.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6.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95 | 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24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或者样本审批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认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审批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审批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 擅自收费;6. 未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396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397 | 水产原种场和水产苗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发〔2021〕7号 条款号: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第33项 条款内容:不再保留水产良种场类别,原有良种场纳入一般水产苗种场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第46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_x000D_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398 |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399 |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条款号:第六十九条 条款内容: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执业兽医资格认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执业兽医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执业兽医资格认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执业兽医资格认定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 擅自收费。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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