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3499T/2019-0028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法规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 2019-10-08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农发〔2019〕1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加快推动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精神,我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9月6日
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对象和范围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含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任务、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下同)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实行综合评价,包括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
第四条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由市农业农村委结合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同步完成(评分标准见附件第1-10项)。
第五条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价。
1.自查评分。下年度1月5日前,各区县对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任务、项目计划批复等,对本地区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自评打分(评分标准见附件第9-13项),形成自查报告,与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评价依据)一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2.监测评分。下年度1月10日前,市农业农村委结合各区县自查报告、佐证材料、日常监测等情况,对各区县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打分(监测评价打分标准同自查评分标准)。
3.评价结果。市农业农村委根据自查评分和监测评分两项得分,采取权重法进行汇总,计算最终得分。评价得分=区县自查评分×30%+监测评分×70%。
第六条市农业农村委依据两次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激励区县名单。综合评价得分=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得分+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得分。得分靠前的4个区县确定为拟激励区县(原则上产粮大县应不少于1个,市级及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县应不少于1个),同时对综合排名提升最多的1个区县进行激励。
第七条市农业农村委将拟激励区县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委官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按照有关要求给予通报表扬。在分配下年度财政资金时,对每个激励区县给予新增安排500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第八条对报送材料弄虚作假、督查和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以及纪检监察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处理的,不纳入激励名单,并根据情况适当调减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9月9日印发
相关解读:《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