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3499T/2019-00292 | [ 发文字号 ] | 渝农发〔2019〕126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法规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 2019-09-27 |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农发〔2019〕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加快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以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许成帅,89133820;市财政局瞿波,67575326;市人力社保局刘路,88633908。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25日
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2017年、2018年、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切实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有针对性的禁捕政策,有效恢复水生生物资源,有力促进我市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按照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努力促进退捕渔民就业创业,做好生活困难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恢复生物资源。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作为落实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重要举措,作为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作为巩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切实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以生物多样性为指标的长江生态系统。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渔民利益。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分类施策的理念,积极稳妥引导退捕渔民转岗就业创业,有效保障就业困难渔民基本生计,确保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能小康。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建档立卡,确保补奖资金足额到户、配套措施保障到人。
坚持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机制。市政府承担禁捕工作主体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承担禁捕工作属地责任,具体负责辖区禁捕工作实施。充分衔接相关政策,中央、市、区县三级整合相关资金用于禁捕工作,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合力保障禁捕工作。
坚持精准施策,科学统筹推进。针对我市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分步实施,实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退捕转产和禁捕管理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稳步扩大禁捕范围。充分赋予各区县自主决策权,允许各地因地制宜、灵活施策。
三、禁捕范围和实施时间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2019年12月31日前,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率先完成渔民退捕,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以下简称“禁捕”)。包括4个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酉阳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和3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奉节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涉及九龙坡、江北、南岸、渝北、巴南、涪陵、长寿、江津、永川、合川、彭水、酉阳、大渡口、奉节等14个区县。
(二)除保护区外的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下简称“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2020年12月31日前,我市境内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完成渔民退捕,2021年1月1日零时起,暂定实行10年禁捕。涉及江津、九龙坡、大渡口、巴南、南岸、渝中、江北、丰都、忠县、石柱、万州、云阳、奉节、巫山、酉阳、彭水、武隆、涪陵、合川、北碚、渝北、沙坪坝等22个区县和两江新区。
(三)其他水域。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及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外的水域,完成渔民退捕,2022年1月1日零时起,暂定实行10年禁捕,涉及除渝中区以外的区县所有河流(不包括河流形成、流经的水库)。
禁捕期间,特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实行专项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和其他水域,10年禁捕期结束后,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政策。
四、补偿安排
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主要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市级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禁捕工作给予支持。补偿标准等由区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一)一次性补助。中央安排到我市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将根据各区县退捕渔船数量、禁捕水域类型、工作任务安排等因素综合测算,整体切块到各区县,由各区县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收回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并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
(二)过渡期补助。中央在禁捕期间安排到我市的过渡期补助以及市级奖补资金,将根据各区县禁捕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因素以绩效评价奖励形式下达,整体切块到各区县,由各区县结合实际统筹用于禁捕宣传动员、提前退捕奖励、加强执法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其中,水生生物保护区过渡期为2019年和2020年,其他重点水域过渡期为2020年和2021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在市政府领导下有序推进禁捕各项工作。区县政府要加强对禁捕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禁捕工作属地责任。各区县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本地渔民退捕转产和禁捕后执法管理等各项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渔民渔船调查摸底、补助对象资格和条件核实、禁捕安排等工作;财政部门牵头做好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并按规定做好审核拨付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及社会保障领域各项政策落实。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区县要统筹结合脱贫攻坚、社会稳定、长江水生生物修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重点工作,因地制宜编制工作方案。要有序推进捕捞渔民证件注销、渔民捕捞设施评估回收报废;结合退捕渔民意愿,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加大对转产转业渔民的创业指导、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继续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保障退捕渔民住有所居。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区县要深入渔区广泛宣传禁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向退捕渔民充分说明禁捕补偿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各区县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充分征求广大渔民群众意见,切实保障渔民合法权益。充分预计和严格防范禁捕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切实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
(四)加强执法监管。各区县要不断提升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执法管理能力,加强禁捕区域执法装备设施建设。吸收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协助开展巡查救护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公益组织作用,构建群管群护格局,强化渔政执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行为;完善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形式的合作执法和联合执法,增强流域性重点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
(五)强化目标考核。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制定专项绩效考核办法,对各区县渔民退捕、转产保障和禁捕管理等政策执行和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政府将我市长江流域禁捕工作作为约束性任务,纳入对各区县政府绩效考核和河长制等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区县、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