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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50N/2022-00267 [ 发文字号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2-06-22 [ 发布日期 ] 2022-06-22

重庆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工作推进机制(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局发展改革局,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创新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探索,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服务效能,现将《重庆市全面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工作推进机制(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2年6月13日           
重庆市全面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工作推进机制(试行)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为推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着力破除各类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服务效能,制定本工作推进机制。

一、准入规范管理

1.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各区县、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全面清理废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定的其他形式的负面清单,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

2.加强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准入事项,不得进行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许可准入事项,应当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指导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不得在办理环节违规设立其他准入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行政审批和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3.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区县、各部门不得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设置准入壁垒,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准入条件,确保广大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等方面均享有同等市场准入条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4.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应严格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事项,认真梳理市场准入类审批事项,全面清理清单之外违规设立的准入许可、准入环节违规设置的隐性门槛,不在清单之内、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的,以及存量证照(含电子证照)存在禁止准入措施中规定内容的,一律按程序取消。

二、对标调整公开

5.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修订安排,广泛征求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制定修订等情况,深入梳理研究有关事项,提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行修订的意见建议。

6.《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修订公布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逐项明确责任主体,印发任务分工,及时通过“渝快办”、门户网站、信用重庆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实现负面清单事项实时查询。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梳理清单事项调整情况,更新清单事项编码与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的映射关系,确保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数据采集的可得性。

7.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修订情况,及时清理涉及市场准入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事项,依照法定程序同步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并做好落实衔接。因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而需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受理。

8.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新版清单动态梳理调整本地区本系统负责的负面清单许可准入事项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等信息,及时在区县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查询的便捷性。

三、准入效能提升

9.各区县、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与行政审批制度相衔接的机制,实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许可准入事项与政务服务事项、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的一一对应,负面清单信息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公开有机衔接,提高准入事项办理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10.各区县、各部门应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避免出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和实际审批“两张皮”。深化“一网通办”“全渝通办”“证照分离”,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构建“标准统一、就近交件、协同办理、一次办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推动实现网上可办和全程网办,持续推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推进办事结果就地立等可取。

11.各区县、各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许可准入事项具体条件、申请要件、有关要求一次性明确告知市场主体。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导致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办理程序依法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12.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办理“好差评”工作机制,各区县、各部门依托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制度,推动市场准入负面许可准入事项“一事一评”,实现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三个全覆盖”,以及“好差评”联动反馈、“差评”核实整改和整改回访“三个100%”。

13.鼓励各区县、各部门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用承诺制度,对守信市场主体实施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市场主体未按期履行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许可,并将其失信行为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四、案例归集通报

14.各区县、各部门应按要求每季度对本区县、本部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清理是否存在违规审批禁止准入类、许可准入类事项,是否存在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等情况。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要充分利用行政执法结果、“互联网+督查”等渠道,对掌握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典型案例进行归集,对违规事实清晰或已查实案例,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通过信用重庆网站“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典型案例排查”窗口填报。对国家相关相关部门、市级执法部门发现、市场主体反映且核实属实,而本区县、本部门未填报的,扣减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对应指标分值,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案例归集通报情况同步纳入我市对区县的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

15.建立不合理准入限制和隐性壁垒问题线索征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在信用重庆网站设置“不合理准入限制和隐性壁垒问题线索”填报窗口,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反映涉市场准入问题,定期汇总交相关区县、部门核实办理,并在10日内办结,处理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反馈投诉人。

16.各区县、各部门要依托“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类政务热线畅通市场主体问题反映和投诉渠道,鼓励建设市场主体投诉专门渠道和违规情况信息统一在线反馈、公开和查询平台,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外公布。通过基层走访、企业调研、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类市场主体和基层反映的市场准入问题。

17.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排查、投诉受理、核查反馈、联动办理和整改督办常态化协调机制,及时核实、处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事项。对发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其他市场准入事项和准入隐形壁垒,建立工作台账,逐项予以整改销号,重大复杂情况及时报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

五、市场效能评估

18.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发挥评估指标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我市市场准入服务效能。

19.按照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要求,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市场准入效能试评估工作。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对评估反映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完善有关工作机制,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便捷高效落实。

20.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不断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积极推进市级效能评估信息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夯实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基础。

六、组织实施保障

21.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筹协调,重大问题按程序报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各区县、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组织实施。

22.各区县、各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宣传解读,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自查清理。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文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严把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审查关。

23.各区县、各部门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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