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3499T/2024-00015 [ 发文字号 ] 渝农发〔2023〕196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发布日期 ] 2024-02-02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

现将《重庆市2023年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0日



重庆市2023年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

为提升我市粮食生产规模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粮食单产和总产,保障粮食安全,2023年继续实施全市种粮大户补贴。补贴资金已通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市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渝财农〔2022〕136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3〕100号)下达相关区县,为做好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2023年种粮大户补贴兑付工作在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和程序上同2022年一致。

(二)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种粮大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补贴具体办法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补贴资金兑现要及时。

(三)种粮大户补贴资金要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必须全部直补到户,不得随意统筹挪用或改变资金使用用途集中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不得由村社干部及他人违规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严防补贴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将严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补贴对象、依据、标准及程序

(一)补贴对象。即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单产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四是种粮大户单户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

(二)补贴依据。2023年度兑现的种粮大户补贴,以各区县2022年按程序核定备案的实际种粮面积计算。

(三)补贴标准。2023年度兑现的种粮大户补贴补贴标准与2022年度一致。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四)补贴程序。实行区县核准、市级备案制。各区县对种粮大户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种粮大户进行核实,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核拨补贴资金。种粮大户、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分别填报《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附件1)、《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乡镇统计表》(附件2)、《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区县统计表》(附件3)。种粮大户须按要求提供土地流转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对代种撂荒地的,应由乡镇政府、村出具种粮证明;新开垦未发包耕地、村社集体机动地种植的,应由乡镇、村级及国土部门出具土地面积和性质相关证明。种粮大户补贴核实结果必须坚持区县、乡镇、村社三级两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重新查实审核后再公示。

三、资金管理和兑付

(一)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将上年度结转资金与当年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尽快制定本区县实施方案,于2023年12月26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由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通过办公网电子公文报送)备案,纸质件通过快递形式送市农业农村委粮油处,并加快推进组织实施。

(二)2023年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严格按程序实施。各区县应于12月31日前,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区县相关金融机构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付文件后,要及时办理相关款项拨付业务。严禁以拨代支,在“一卡通”代发专户形成沉淀。有条件的区县应做好“一卡通”系统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对接,用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资金监管,逐步构建形成补贴大数据管理系统,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

(三)落实备案制度。12月31日前,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将《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区县统计表》(附件3)和种粮大户补贴数据备案表(附件4)的纸质件和电子文档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备案。经市级备案的种粮大户补贴发放明细及区县实施方案作为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种粮大户补贴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县种粮大户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各区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确保补贴工作平稳推进。为保证补贴工作顺利开展,补贴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各地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区县要做好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宣传,做到补贴范围和补贴依据宣传到户,补贴金额核定到户,补贴申请表填写到户,补贴数额公布到户,补贴通知发放到户,补贴资金兑现到户。

(三)做好相关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补贴资金的公开公示、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落实各级各部门审核责任。同时,要认真做好2023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的核实工作,填报附件5、附件2,于2024年1月31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为2024年的种粮大户补贴工作打好基础。

(四)严格落实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各区县要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报告。要做好工作总结,全面总结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以正式公文(纸质件和电子公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将适时开展重点抽查,坚决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

(五)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办理制度。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民群众举报个案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农民反映的实际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

(六)做好绩效评估工作。各区县根据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自觉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日常工作,建档归档。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请各区县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评价表(附件6),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委联系地址:渝北区黄山大道东段186号,邮政编码401121;粮油处联系人:邓玉瑾,电话:89133121,传真:89133123;市种子站联系人:王涛,电话:89133476;邮箱:cqnwlyc@126.com。

市财政局联系地址: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322室,邮政编码401121;农业处联系人:刘伯洋,电话:67172697;邮箱:市财政局办公内网。

附件:

1.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

2.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乡镇统计表

3.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区县统计表

4.×××年××区县(自治县)种粮大户补贴数据备案表

5.××××年××区县(自治县)种粮大户补贴政策执行

情况统计表

6.重庆市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