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19〕1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农业农村委2019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是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批成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 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 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 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主城区都市圈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主城区都市圈达到15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主城区都市圈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
4.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主城区都市圈达到6亿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5亿元以上。
5. 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 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 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主城区都市圈达到1000户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 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全市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 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区县级龙头企业。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市级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4、5、6、8、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市级龙头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6、8、9 款要求,以及第5款中“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要求;且企业成立3年以上,年销售收入主城区都市圈达到7亿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6亿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区县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2000户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30%,以及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劳务关系、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其他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 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 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证明。
3. 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 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 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 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委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所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申报程序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一条 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第十二条 在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区县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
第十三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1. 专家组根据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 市农业农村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3. 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级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市级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委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六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
第十七条 建立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市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委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市级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 企业报送材料。市级龙头企业按照市农业农村委的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的资信证明、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 区县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市级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委。
3. 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 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市农业农村委对市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5. 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十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农业农村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 市级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委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严格遵照本《办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市级龙头企业的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开展本级龙头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制定的《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渝委农工组办〔20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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