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加强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升
示范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农规〔202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加强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以下简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分工,明晰项目建设流程,规范组织实施,严格纪律要求,确保项目高质量建设。依据农田建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重庆市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投、建、用、管、还”一体谋划、一体推进,建立市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在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基础上,以“改大、改水、改路、改土”为主要内容,强化项目重点环节管理,确保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管理规范有序、工程建设高质高效。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使用政府专项债实施的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
三、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建立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工作机制和标准,组织开展项目竞争比选、初步设计评审、项目批复和监督检查,统筹指导全市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建设。
(二)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选址、申报、设计、验收等管理工作,督导项目建设、管护、利用等相关工作。组织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积极参与项目建设,监管高标准农田后续使用,确保改造提升后的高标准农田持续发挥效益。
(三)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准备(含四方验收、制作竣工资料、竣工决算等工作)、质量监管、资金管理、安全管理、项目建成后的集中利用管理等工作。
(四)项目所在乡镇负责做好项目政策宣传、产业布局发展、村社组织发动、业主引进服务、群众诉求协调等工作,参与项目实施监督,协调处理好增值效益与农民群众利益关系,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环境和氛围。
四、项目管理
(一)选址立项。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集中连片、整村整镇推进的原则,以村或乡镇为边界,结合地形地貌、水土资源条件、耕地利用现状、产业发展定位、经营主体意见、农民群众意愿等因素选定建设区域,组织编制立项申报书,同步建立项目储备库。拟申报立项的项目区域要做到土地经营权流转、产业发展、经营主体到位,建后稳定用于粮油生产。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开展立项评审和竞争比选,比选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立项批复。
(二)初步设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立项批复制定初步设计单位采购方案,通过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后,依法依规采购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及具有与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相匹配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并及时将采购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组织项目法人、农业经营主体、乡镇(村社)组织、农民群众参与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要结合产业发展需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布局工程措施;要根据产业利用方式、土地流转溢价等合理测算综合效益;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册、概(预)算书、经营主体出具的产业需求说明、已建工程设施说明书和其它附件等材料。市农业农村委指导市土地整治中心开展初步设计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坚持技术负责制,评审工作组由相关单位(处室)和工程、粮油、水产、农机、预算等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程序下达批复。项目批复下达后,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工程造价审查。
(三)组织实施。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征求区县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及组织实施方式。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委。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应严格执行我市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规定,依照变更审批分级管理权限,及时完善变更审批或备案手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工程监理。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采购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并及时将采购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五)竣工决算。项目法人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施工过程资料,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工程结算书。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导项目法人单位开展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工作,并及时将工程结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委。
(六)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实行区县负责制。项目法人应于项目完工后尽快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完成四方验收。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对工程数量、质量以及资金管理进行全面核验。在竣工验收中发现建设任务未完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资金使用不够规范等问题的,必须全面整改到位。同时,做好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以及项目立档归卷、信息填报和上图入库等后续工作,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市农业农村委将组织市土地整治中心对区县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并对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进行抽查。
(七)管护利用。各区县应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统筹推进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的立项建设、组织实施和运营管护。通过政府补助与市场手段相结合,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结合的管护模式,多元化保障管护经费,逐步健全“建、用、管”一体机制。持续跟踪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加强项目区耕地的后续培肥和合理利用,促进耕地数量长期稳定和质量持续提升。
(八)考核评价。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改造提升示范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农业农村委将结合全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等工作,对改造提升示范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市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专班,负责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统筹协调,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各区县参照市级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强化项目管理,统筹落实项目建设各项工作。建立市、区县两级联动的技术指导服务机制,市级成立专家组,对项目全流程包片指导;区县应实行技术服务责任制,成立相应的技术服务小组,实现全程服务。建立市农业农村委、区县农业农村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三级联动的调度报告机制。
(二)加强实施监管。利用在线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全过程在线监管。创新监督方式,主动配合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全程跟踪监督,保障项目规范推进;鼓励邀请农业经营主体、“两代表一委员”、农民群众作为“义务监督员”,全程参与施工过程监督。严格履约监管,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规定程序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红黑名单制,纳入黑名单的单位禁止参与今后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借用、挂靠其他单位等形式参与项目建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市场禁入名单的单位不得参与农田项目建设。
(三)强化信息联通。各区县要加强与定点市级技术指导组的沟通,及时反馈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级技术指导组要做好常态化技术指导。市农业农村委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各区县的建设进度、建设质量、考核评价、项目效益、存在问题、工作亮点等有关情况,并抄送区县党委政府、市级工作专班单位,做到实时客观反映区县项目建设进展,畅通上下工作沟通渠道,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
(四)树牢底线意识。市、区县两级农业农村系统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严格执行农田建设工作纪律“十不准”,做到廉洁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确保项目安全、资金安全、队伍安全,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农田建设工作纪律“十不准”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16日
农田建设工作纪律“十不准”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从事农田建设工作的管理人员。
一、不准以任何名义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二、不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制度规定。
三、不准以任何形式暗示、授意、指定安排农田建设项目。
四、不准以任何形式承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或相关服务业务。
五、不准以任何形式插手、干预、打探、居间介绍关于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物资装备采购、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管理等各项业务。
六、不准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为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主体谋取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等活动安排。
七、不准在组织或参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等活动时,违规领取咨询费或劳务费等报酬。
八、不准违反农田建设公开公示要求,隐瞒应当公开公示的内容。
九、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农田建设工作中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不准阻止、打击报复干部群众对农田建设工作中违规违法情况的监督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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