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的精神,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8〕78号)的要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重庆银保监局、市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
下面,从三个方面,简要介绍《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的相关情况。
一、制定《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的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新的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要求“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201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中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制定《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的总遵循。
(二)市委市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8〕78号)要求“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实施动态监测”。2019年市委1号文件明确提出“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重庆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9年工作要点》(渝委乡振组〔2019〕1号)明确“修订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新培育500个市级示范社、累计达到1000个以上”的工作任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发展,涌现了一大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合作社。为了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必要开展市级示范社评定,通过示范社创建,引领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在此背景下,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原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8〕78号),参照国家示范社评定办法,制定了《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
二、《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申报、评定、监测、附则”五章,共20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包括目的、依据、示范社界定、评定原则等。
第二章申报,共三条。包括评定标准、申报程序等。
第三章评定,共三条。包括评定时间、评定程序和评定机制等。
第四章监测,共五条。包括监测机制、监测时间,部门监管职能和取消资格的情形等。
第五章附则,共五条。包括评定监测纪律、解释权等。
三、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组织评定机制。参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和其他省市的做法,以及我市工作实践,《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明确“统一组织申报、部门联合评定”的机制开展市级示范社评定。
(二)明确了评定示范社的条件。申请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要求注册登记运行2年以上,并符合七个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标准制定。如经济实力强,体现在成员出资总额6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等方面。
(三)明确了市级示范社的申报程序。每年评定市级示范社,具体时间由市农业农村委行文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市级示范社,主要分为三个步骤,即: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是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单位意见,对拟推荐的市级示范社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等额推荐。三是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席会审核评定。
(四)明确了对以前评定的示范社的认定。《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提出,对于原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评定的示范社,统一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示范社资格。
相关政策文件: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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