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本章内容提要】 本章共6条,对本办法制定目的依据、约束范围、管理体制、建设目标、责任分工和管理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
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办法目的依据的规定。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制定目的明确,依据充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概念的规定。
鉴于农田建设属于中央和地方的共同事权,中央和地方财政均具备财政支出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安排资金支持农田建设,因此本条明确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安排资金进行农田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一般采用项目的形式支持建设,安排的资金可以是财政预算内资金,也可以是各类融资贷款资金。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解读】
本条是关于我市农田建设管理体制的规定。
为切实转变农田建设“九龙治水”、“五牛下田”的分散管理局面,机构改革后将发展改革部门的农业投资项目、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土部门的农田整治项目、水利部门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到农业农村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提升管理水平。
第四条 农田建设以宜机化、水利化、生态化、园田化、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为导向,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加快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为保障粮食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解读】
本条是关于我市农田建设目标的规定。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支撑,本办法规定农田建设要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同时结合重庆实际,以“七化”为导向,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突出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重点,逐步完善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牵头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制定农田建设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完成农田建设年度任务,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采取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农田建设项目阶段性的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绩效评价,组织落实工程运行管护,完成项目统计汇总、上图入库等工作。
【解读】
本条是关于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农田建设管理职责和权限的规定。
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规定,市农业农村委主要从面上负责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定农田建设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行业管理等工作。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在编制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做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开展初步验收、绩效评价,加强日常监管,落实工程管护,完成统计、上图入库等工作。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解读】
本条是关于我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具体程序的规定。
从建设内容上看,农田建设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类项目,因此项目建设管理应基本遵循基建项目管理程序。具体要求在以下章节中均予以明确规定。
第二章 规划编制
【本章内容提要】 本章共4条,对规划原则、规划重点、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规划事权、规划内容、建立项目库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布局,确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时序安排。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国家种子基地,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的地区和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规划原则的规定。
为保质保量完成国家下达的农田建设任务,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本条明确提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规划先行,依据规划进行建设。同时明确市、区县在编制农田建设规划时应坚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以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布局,保持重要农产品自给水平稳定,使粮食安全基础更加稳固。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和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要求,结合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编制全市农田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解读】
本条是关于市级规划职责的规定。
根据职能职责分工,全市农田建设规划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为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市级规划主要明确任务量,不精确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地块。
第九条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区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本区域耕地资源分布状况、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区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解读】
本条是关于区县级农田建设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
农田建设工作在实际操作中涉及范围较广,因此在规划编制阶段,要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特别是水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部门规划衔接,防止出现多规冲突现象。同时,要与市级规划相衔接,按照市级规划明确的农田建设任务,合理确定本区域农田建设规划任务。
为有效减轻地方压力,减少审批程序,结合农田建设项目硬性任务的特点,规定县级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时应落实到具体地块,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形成建设项目,规划中形成的项目即为区县级农田建设项目库项目。
第十条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区县级农田建设项目库。市农业农村委汇总区县农田建设项目,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解读】
本条是关于建立市、区县级农田建设项目库的规定。
为切实增强规划的连续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快推进高标准建设,本办法要求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必须依据规划建立农田建设项目库。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建立区县级项目库时,要注意与其他部门农田整治项目做好衔接,防止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出现重复建设的现象。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本章内容提要】 本章内容共5条,按照建设项目管理先后顺序进行规定。对农田建设项目申报方式、初步设计编制要求、项目审批、任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申报方式和申报条件的规定。
为有效提高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进度,本条从两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规定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制度,成熟一个申报一个;二是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之前,应先征求项目用地农民的意愿,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无需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要根据项目区现状、产业发展需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合理布局农田建设相关工程措施。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预)算书和其它附件等材料。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要求。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资质和主要内容的规定。
为保证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原则上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编制。鉴于农田建设项目没有可行性研究阶段,所以将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的设计说明设定为“初步设计报告”。结合农田建设项目特点,初步设计报告应说明项目建设区基本情况,分析水土资源条件,对项目建设任务和设计方案进行说明,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和进度安排,大型农田建设项目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进行环保设计。
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确保工程质量。初步设计文件应达到深度要求,为后期项目顺利建设实施提供基础条件。
第十三条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中产生。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委下达批复。
市农业农村委已批复的项目可不再重复立项,不再进行概算审核。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审程序和项目立项的规定。
本条明确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并及时报请市农业农村委审批。为保障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市农业农村委作为项目的审批主体,应安排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组织对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概(预)算进行评审,项目评审邀请的专家应从市级农田建设项目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应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才能进行批复。
为简化农田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避免区县因重复立项延长项目前期审批时间,本条明确经市农业农村委已批复的项目可不再重复单独立项,不再进行概算审核。
第十四条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和前期工作情况,向市农业农村委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市农业农村委依据全市农田建设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结合各区县规划建设任务、年度检查验收、监督评价等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依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批复各区县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解读】
以上两条是关于农田建设年度任务申报下达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审的规定。
每年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规划任务和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向市农业农村委申报农田建设年度任务和资金需求。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全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安排和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结合各区县农田建设实际需求和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分解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各区县依据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批复给各区县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本章内容提要】 本章共7条。对农田建设项目实施依据、建设期限、实施主体、项目调整终止程序,项目调度和统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实际以年度实施计划批复的建设期为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实施依据和建设期限的规定。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应与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保持一致,并在批复的建设期内完成建设事项,达到设计预期目标。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原则上最迟必须在下达计划的次年底前完成工程建设并竣工验收,实际以年度实施计划批复的具体建设工期为准。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五制”管理的规定。
依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农田建设项目提出了“五制”要求,即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坚持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和公示制。同时,考虑到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将项目法人制调整为“推行”,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相关规定采取项目法人制。
第十八条 对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的规定。
充分考虑农田建设与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的紧密关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分类管理方案,对由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以简化操作程序,采取先建后补等方式进行实施。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项目,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选定监理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项目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方可全额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市农业农村委将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加以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的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进行耕地小改大、坡改缓等宜机化改造。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应尊重农民意愿的规定。
农田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基本物资条件,开展农田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鼓励引导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项目规划、设计过程中,对农民积极性高的农田建设项目优先予以支持;项目建成后,充分调动农民管护积极性,确保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挥最大效益。
我市耕地碎片化严重,15°以上坡耕地占50%,单块面积1亩以下的占80%,“鸡窝地”“巴掌田”大量存在。结合整村整乡整片建设高标准农田要求,通过土地经营权集中方式,引导鼓励农民开展土地小并大、坡改缓等改造,为农业生产规模化、机械化提供条件,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农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
第二十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资质的规定。
为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本条规定项目参建单位应具有相应执业资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项目调整、变更及终止的具体操作程序另行规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变更范围及程序的规定。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终止。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的,应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进行调整批复,并确保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市农业农村委将制定配套文件明确规定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变更及终止的具体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建设信息和统计调度管理的规定。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要求,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实现常态化监管,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在相关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定期汇总上报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便于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信息系统填报情况和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及时开展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章 竣工验收
【本章内容提要】 本章共8条,对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原则、验收条件、验收程序、工程管护、档案管理、新增耕地核定和受益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验收主体的规定。
为保证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农田建设项目坚持竣工验收主体与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主体相一致原则,即谁批复项目初步设计,谁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各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条件的规定。
依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竣工验收应以项目为单位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备条件为:一是项目申请竣工验收要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全部建设内容;二是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档案资料要收集并分类整理好;三是各项建设内容要达到项目设计的功能目标,且运行良好;四是项目已通过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共同参与的各方验收;五是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供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区县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初验和申请竣工验收的规定。
为提高项目竣工验收通过率,有效降低验收工作的反复性,农田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前,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开展初步验收。初步验收申请一般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方可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区县直接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对照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和管理情况、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文档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情况以及有关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参验人员签字的初步验收意见结果、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文件应作为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一起提交。
第二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委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附件资料后,应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规定。
市农业农村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要先对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统一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公示的规定。
为有效提高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透明度,促进项目决策科学化、项目实施规范化和项目监督民主化,提高农田建设项目辨识度,每个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都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设施登记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的规定。
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具有覆盖面广、受益人多的特点。为保障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做好工程设施设备的登记交付工作,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合理制定管护方案,做到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措施、管护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
项目竣工验收后,农田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归档。对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加强指导。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农田建设项目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条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协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进行核定,及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核定和收益的规定。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土地平整、小块并大块等一系列措施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进行交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通知》(国办发〔2019〕50号)明确要求:“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的核定流程、核定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经核定后,及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在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可用于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调剂。各地要将省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因此,本条规定通过实施农田建设项目新增的耕地指标,应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本章内容提要】 本章共6条,对信息公开、内控制度、监管职责、问题处理、信息调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规定。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规划、项目选建条件、申报审批程序、项目实施管理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阳光工程”建设。
第三十二条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农田建设项目要制定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原因是:一是便于加强对项目申报、招标采购、资产移交、资产监管等权力运行的制约;二是便于通过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等制度,强化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三便于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范廉政风险,堵塞制度漏洞,消除管理隐患。
随着管理权限下沉,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在任务分配、项目安排、项目调整等方面,有了更大的权力,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随之增加。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把建设任务分配管理、项目调整、资产移交等高风险业务作为内控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不断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市农业农村委结合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评价机制的规定。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也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委将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区县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任务分配、整体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出现严重问题时处理方式的规定。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一经发现,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展开调查,情况属实的要立即终止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接受审计和监督检查的规定。
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开展的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田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的规定。
为实现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有效提高管理效率,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农田建设项目任务下达、初设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上图入库等各个环节均应在管理平台上填报相关工作信息,填报方必须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归档管理,并负责项目信息上图入库工作,确保与规划衔接。市农业农村委将定期对各区县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全面。
第七章 附则
【本章内容提要】 本章3条,对与其他部门办法的关系、办法出台前的项目管理、办法施行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原贫困区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安排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
本条是关于与其他相关办法关系的规定。
本办法主要是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应按照中央和我市关于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相关管理办法、规程执行。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属于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被统筹整合使用后安排的农田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2019年贫困区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部分政策口径和工作要求的通知》(渝财农〔2019〕10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相关要求由区县自行组织开展初步设计评审和年度实施计划批复等工作,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解读】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出台前实施的项目管理的规定。
机构改革前,农田建设领域存在“五牛下田”、“九龙治水”的分散管理局面,各部门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模式、内容和方法不尽相同。按照“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原则,本办法发布前的项目,仍按原有方式进行管理。本办法发布后新批复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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