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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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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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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为便于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2016年12月27日,原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发〔2016〕287号)。四年多以来,渝农发〔2016〕287号为重庆市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7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等多个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文件,为便于深入了解和全面掌握,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认真梳理学习了相关文件,对各项支持政策措施进行了整合,起草了《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二、支持政策内容

(一)强制免疫病种、畜禽种类和“先打后补”政策。补助病种3个,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补助畜禽种类有猪、牛、羊、骆驼、鹿等偶蹄动物,家禽。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的3个病种实行“先打后补”政策,即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实施强制免疫,再由政府补助强制免疫疫苗经费。

(二)强制扑杀病种、畜禽种类和补助经费标准。强制扑杀补助的病种有11种,分别是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马鼻疽、马传贫;畜禽种类包括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家禽,马(骡);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标准,猪130—800元/头(非洲猪瘟200—1200元/头)、奶牛1500—6000元/头、肉牛(役用牛)600—3000元/头、羊170—500元/只、家禽5—15元/羽、马(骡)4000—12000元/匹,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市级以上财政承担80%、区县财政承担20%。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环节、补助经费标准。目前市级以上财政仅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各区县通过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其他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自行纳入。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10(含)—30kg体长40(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含)—10kg或体长25(含)—40cm,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20元。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市级以上财政、区县财政按照3:1的比例分担,市级以上财政综合全市处理的总重量、资金总额等因素,测算并切块下达到各区县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财政自行承担。

三、其他有关说明

《通知》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社会各单位或个人有任何疑问,可咨询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兽医处,电话:023—89133152、89133153。

政策原文: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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