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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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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6-25

为加强我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明确储备计划、承储单位的具体条件和权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农财发〔2015〕71号)和《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5〕179号)的有关规定,起草了《重庆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和贯彻执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第六条中明确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5〕179号)第七条规定:“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应急物资储备重点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承担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以及市政府规定,建立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和管理制度。”,并在第(五)点中明确规定:“市农委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种子、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提升我市农业生产抗灾减灾能力,加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监管,制定出台该《办法》确有必要。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说明制定本办法的依据。第二条,解释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含义。第三条,阐明市级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管理和调用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第二章 储备计划。第四条,种子储备种类的说明。第五条,种子储备数量的说明。第六条,储备计划情况说明。第三章 种子储备。第七条,种子储备方式说明。第八条,承储单位的确定及具备条件。第九条,种子储备实行合同管理。第十条,惩处单位的储备任务说明。第十一条,确保储备种子质量的要求。第十二条,承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储备作物的说明。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建立储备档案及制度的说明。第十四条,储备期满后,储备种子的种子处理说明。第四章 种子调用。第十五条,调运储备种子需经市农业农村委批准的说明。第十六条,申请调运单位申请种子调运流程说明。第十七条,承储单位如何按要求安排调运种子的说明。第十八条,储备种子调运价格及费用支出的说明。第十九条,调用结束和救灾结束后,承储单位和调运方应提交相关报告的说明。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条,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的管理归口说明。第二十一条,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用途说明。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委的监督职责说明。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擅自变更、调用储备种子的惩处说明。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未按规定的标准和贮藏要求储备种子的惩处说明。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违反相关财政规定的惩处说明。

三、其他有关说明

(一)《办法》紧紧结合我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能力实际,采纳业内相关专家、相关部门、企业意见,本着公平公正、保障我市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的原则制定各项数据指标。

(二)《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社会各单位或个人有任何疑问,可咨询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种业管理处,电话:023-89133497。


相关政策: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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