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明确储备计划、承储单位的具体条件和权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农财发〔2015〕71号)和《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5〕179号)的有关规定,起草了《重庆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和贯彻执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第六条中明确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5〕179号)第七条规定:“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应急物资储备重点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承担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以及市政府规定,建立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和管理制度。”,并在第(五)点中明确规定:“市农委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种子、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提升我市农业生产抗灾减灾能力,加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监管,制定出台该《办法》确有必要。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说明制定本办法的依据。第二条,解释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含义。第三条,阐明市级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管理和调用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第二章 储备计划。第四条,种子储备种类的说明。第五条,种子储备数量的说明。第六条,储备计划情况说明。第三章 种子储备。第七条,种子储备方式说明。第八条,承储单位的确定及具备条件。第九条,种子储备实行合同管理。第十条,惩处单位的储备任务说明。第十一条,确保储备种子质量的要求。第十二条,承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储备作物的说明。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建立储备档案及制度的说明。第十四条,储备期满后,储备种子的种子处理说明。第四章 种子调用。第十五条,调运储备种子需经市农业农村委批准的说明。第十六条,申请调运单位申请种子调运流程说明。第十七条,承储单位如何按要求安排调运种子的说明。第十八条,储备种子调运价格及费用支出的说明。第十九条,调用结束和救灾结束后,承储单位和调运方应提交相关报告的说明。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条,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的管理归口说明。第二十一条,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用途说明。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委的监督职责说明。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擅自变更、调用储备种子的惩处说明。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未按规定的标准和贮藏要求储备种子的惩处说明。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违反相关财政规定的惩处说明。
三、其他有关说明
(一)《办法》紧紧结合我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能力实际,采纳业内相关专家、相关部门、企业意见,本着公平公正、保障我市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的原则制定各项数据指标。
(二)《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社会各单位或个人有任何疑问,可咨询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种业管理处,电话:023-89133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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