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有关部署,促进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制定《重庆市市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建管理办法》)。为便于对《创建管理办法》的理解和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创建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农场培育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深刻认识我国农业发展的特点和阶段,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2019年8月27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指出,各地要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引导其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纵向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以及带动小农户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具体举措〉的通知》(渝委农办〔2020〕4号)要求,推动示范家庭农场创建。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安排,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创建管理办法》。
二、《创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创建管理办法》共六个部分二十一条。
第一部分,总则。共六条。主要对起草依据、有关概念、部门职责、工作原则等进行说明。
第二部分,创建标准。共两条。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从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品牌化建设和综合效益五个方面提出标准。
第三部分,申报程序。共三条。提出申报程序,由乡镇、街道组织家庭农场自愿申报,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推荐,市农业农村委组织评审创建。明确申报材料清单。
第四部分,评审创建。共三条。提出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创建组,对推荐上报的“四化”家庭农场开展评审创建,确定入选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委公布创建名单。
第五部分,动态管理。共五条。提出对“四化”家庭农场实行抽样调查和动态管理,每两年抽样调查。抽样调查结果不符合创建要求的,取消资格。四种情况直接取消资格。
第六部分,附则。共一条。指出实施时间并对区县开展本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作原则性规定。
三、其他有关说明
市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后,暂无直接的市级资金奖励或项目支持。创建结果,一是作为典型案例示范推广;二是可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承担财政支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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