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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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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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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明确规定的重要扶持措施。2004年该项政策出台以来,国家支持力度逐年加大,惠及范围不断扩大,政策效应持续显现。我市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提升了农机装备水平,大力推动了农业全面全程机械化,为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2021年3月12日,为做好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要求各省份根据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我市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起草,经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和按程序审定后,由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关于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全国补贴的机具种类范围由2018—2020年的15大类42个小类153个品目调整扩展为15大类44个小类172个品目,基本涵盖了粮食等主要农作物以及生猪等重要畜禽产品全程机械化生产所需的主要机具装备。重点增加了丘陵山区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农产品初加工急需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建设的机具品目,减少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以进一步满足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应补尽补的原则,从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确定我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我市补贴机具范围共计14个大类37个小类118个品目。此外,可将其他适宜我市丘陵山区地形地貌特点及农业产业发展亟需的农机新产品和通过专项鉴定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关于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将继续按原有关规定进行应用试点,新的办法出台后另行通知。

鼓励各区县将全市补贴范围之外的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补贴额自行确定,该类机具补贴资金不得占用市级以上财政补贴资金。

(二)关于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以是补贴对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等。

(三)关于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但可根据我市丘陵山区特点和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在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特优农业生产等方面选择先进适用、绿色智能、大中型、复式作业机具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通用类机具可在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基础上提升,提增幅度不超过20%。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补贴额为该档次农机具的最高补贴额,各企业在不超过该最高补贴额的前提下自行填报该档次农机具补贴额。

各区县可选择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品目使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进行累加补贴,累加补贴额度自行确定。

(四)关于补贴资金。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采用因素法,并结合上年度资金结转情况,政策实施风险情况等测算分配补贴资金,并将其分配到办理服务系统中。各区县应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再使用本年度分配的资金。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区县资金使用进度进行余缺调剂,重点将资金使用进度慢、剩余量大的区县的补贴资金调增给使用进度快、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区县。补贴资金用于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其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资金不超过当地中央补贴资金总量的10%。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增加资金投入,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关于补贴资金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户(卡)”方式实施。符合补贴对象要求的购机者自主选购具备补贴资格的农机产品后可进行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若该乡镇(街道)没有办理相关业务的部门,则可到所在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办理。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凭相关证明在经营所在地有关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部分机具可通过手机APP在线上办理申请。申请补贴资金时,购机者需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该区县补贴资金申请数额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额(当年分配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的110%时,应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并及时发布公告。受理后,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对补贴申请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并按要求兑付补贴资金。

(六)关于购机者和产销企业的权益和责任 。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在补贴机具选购方面,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鼓励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在补贴资金申领方面,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权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在补贴机具使用方面,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七)关于补贴机具核验。对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由补贴申请受理部门进行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存档备查。对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应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进行核验农机购置补贴机构不再进行现场核验。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和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验方式可采取现场核验、电话核验、入户核验等方式,抽查核实比例由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自定。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新方案”)和《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旧方案”)相比有一定的差异,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方面。新方案中补贴机具范围共计14个大类37个小类118个品目,较旧方案分别扩增1个大类、10个小类和70个品目,并明确通过“专项鉴定”的方式将农机产品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方面。新方案中指出“根据我市丘陵山区特点和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在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特优农业生产等方面选择先进适用、绿色智能、大中型、复式作业机具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提增幅度控制在20%以内”。因此,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再完全局限于不高于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的要求。

(三)机具投档方面。新方案中要求,要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适时组织形式审核。此外,企业在投档时需要自填补贴额,且所填的补贴额不得高于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四)补贴申请受理方面。新方案中要求,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明确指出,当区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额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额(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的110%时,相关区县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五)补贴办理实效方面。新方案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区县财政部门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兑付资金。这和以前要求农机部门办理时限62天、财政部门办理时限42天相比有很大程度压缩,将大幅提高补贴办理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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