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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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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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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

垂钓是一种捕捞行为,随着科技发展和垂钓方式的创新,产生了一些对水生生物威胁较大的垂钓方法,这些垂钓方法获取的钓获物甚至超过传统捕捞方式的渔获量,且多用于交易牟利,破坏了长江流域的生态平衡,扰乱了“十年禁捕”秩序。因此,借垂钓为名,行捕捞之实的非法垂钓方式和工具必须严格禁止。

二、我市禁捕水域有哪些?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我市禁捕水域是指以下水域: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二)长江干流重庆段;

(三)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酉水等长江重要支流重庆段;

(四)小江、大宁河、梅溪河、汤溪河、草堂河,綦江、御临河、塘河重庆段;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

市农业农村委等8部门已联合发布禁捕通告,纳入我市禁捕范围的河流共754条。公众可以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官方网站等政府相关网站查阅禁捕范围名录。

三、什么是休闲垂钓?

休闲垂钓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指垂钓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二是指垂钓行为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三是指垂钓的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

四、禁捕水域内是否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禁捕水域内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禁钓区除外。

五、目前我市有哪些禁捕水域属于禁钓区?

禁钓区是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目前我市已划定的禁钓区有6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其它禁钓区由市农业农村委另行确定公布。

六、为什么要设定禁钓期?

每年3至6月是鱼类集中繁殖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等规定,延续我市禁渔期制度的垂钓管理原则,仍然将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设定为禁钓期,在禁钓期内禁止垂钓。

七、允许使用的钓具有哪些?为什么这么规定?

每人只能使用一根鱼竿(鱼线)、1-2枚单钩或1枚复钩(双钩尖)进行垂钓,不允许使用“三本钩”垂钓。

一是根据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在鱼钩数量上有所放宽;二是根据问卷调查情况,目前90%以上垂钓者都是使用单钩或者台钓双钩进行垂钓,具有普遍性;三是有利于渔具生产成品钓具,促进产业发展。

八、是否允许路亚(拟饵)垂钓的方式?

路亚(拟饵)钓法也是垂钓方式的一种,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是允许使用的。

九、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和方法有哪些?

可通过市农业农村委官网查阅《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

十、为什么泥鳅、虾类不能作为窝料? 

泥鳅钓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捕捞方法,一些垂钓人员使用泥鳅、虾类做窝料,引诱水体中的翘嘴鲌等凶猛鱼类聚集后垂钓,可以在短时间内钓获大量鱼类,有些垂钓人员甚至在一天内钓取数百千克钓获物,一方面破坏水体正常的生态平衡,另一方面也成为潜在的生产性捕捞手段。

十一、为什么钩宽超过2CM的鱼钩被禁止使用? 

我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可钓获的鱼类,使用钩宽2CM以下的鱼钩已能满足需要;经广泛调研,可以判定在禁捕水域使用钩宽超过2CM的鱼钩作业原理是“锚鱼”。“锚鱼”是暴力突刺作用于鱼体的一种捕捞方法,对鱼类伤害大,且容易误伤水生保护动物。因此,钩宽超过2CM的鱼钩禁止使用。

十二、为什么禁止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视频辅助装置常用于可视锚鱼竿搭配,近年来我市执法部门多次查获的可视锚鱼竿、武斗竿等工具,按照《渔具分类、命名及代号》(GB/T 5147-2003)属于耙刺类渔具,不属于钓具;探鱼设备属于渔业捕捞辅助工具,也非钓具,因此禁止使用。

十三、钓获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怎么处理? 

钓获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请立即放回原水体。

公众可以关注重庆市休闲垂钓协会微信公众号(渝钓通),对钓获物进行查阅、辨别。

十四、每天垂钓可留取的钓获物是多少?

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可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超过2.5千克。如果钓到一条超过2.5千克的鱼,可以留取该条,但其他钓获物应立即放回原水体。

留取是指将钓获物放入临时存鱼的工具,例如鱼篓、鱼护等工具。如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超过了规定总量,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十五、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有哪些?

主要包括:克氏原鳌虾(小龙虾)、巴西龟、尼罗罗非鱼(罗非鱼)、食蚊鱼、豹纹脂身鲇(清道夫)等。

十六、允许钓获的品种规格有什么要求?黄颡鱼(黄腊丁)等常见鱼种为什么没有规格限制?

常见钓获物中有9个品种明确了允许钓获的最小规格。其它品种不受规格的限制,但鼓励留大放小、放流怀卵鱼。黄颡鱼(黄腊丁)等鱼种由于吞钩较深,取钩后不易存活,所以未进行规格限制。

十七、钓获物是否可以销售?

不可以销售。任何形式的获利都是不允许的。禁止收购、销售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制品。

十八、是否可以开展团体性垂钓活动?

在禁捕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是允许的,但必须向举办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报备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

十九、进行非法垂钓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垂钓的,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二十、如何快速获取垂钓相关规范知识?如何依托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健全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备案制度?

重庆市休闲垂钓协会已上线“渝钓通”微信公众号和“渝钓通”手机应用程序,向垂钓人员提供政策法规宣传、鱼类品种和禁用钓具识别培训、禁钓区和禁钓期提示等服务,以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垂钓行为。

垂钓人员可免费下载安装“渝钓通”手机应用程序(APP),进行实名注册,获取“垂钓码”。农业农村部门应引导和督促垂钓人员下载、注册、使用“渝钓通”手机应用程序。无智能手机的垂钓人员,可在有关人员的指导帮助下完成实名注册登记,并打印纸质垂钓码以备查验。垂钓人员应配合执法人员和护渔巡逻人员的监督检查,主动出示注册登记信息,服从监督管理,做到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

政策原文: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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